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内受让股权,因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最高院认定配偶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01、案情回顾
赵甲与钱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赵甲持有的A公司90%股权转让给钱乙,转让款3500万元,3个月内付清,B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钱乙一直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就股权转让价款事宜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确赵甲对钱乙享有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债权,钱乙2年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赵甲将90%股权过户至钱乙名下,但钱乙仍未付转让款,赵甲遂起诉,要求钱乙、孙丙(钱乙之配偶)支付转让款以及利息,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甲认为,钱乙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笔债务产生于钱乙和孙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审理结果
关于孙丙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案涉债务应属于钱乙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赵甲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钱乙和孙丙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丙不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赵甲不服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再审,最高院再审认为: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均是钱乙以个人名义与赵甲签订,其所形成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赵甲负有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钱乙与孙丙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责任。而赵甲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丙同意或者追认钱乙受让A公司股权,亦不能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孙丙与钱乙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赵甲也未能举证证明孙丙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最高院对赵甲的再审申请事由不予采信。
03、齐家说法
本案钱乙以个人名义与赵甲签订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受让赵甲享有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乙负有对赵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800万元的合同义务。现赵甲要求钱乙的配偶孙丙共同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股权转让款债务是否属于钱乙和孙丙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对应《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涉债务系因钱乙个人受让股权而产生,且数额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以,赵甲如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在赵甲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钱乙与孙丙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案涉债务属于钱乙与孙丙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赵甲并不能举证证明孙丙对钱乙受让股权事后追认,也未证明孙丙基于钱乙受让股权而受益,受让的股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案涉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04、齐家律师排雷
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形很多,而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性质、产生时间、数额等情况综合分析。对债权人来讲,对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最好能取得配偶方对债务的确认或追认。齐家 “家安”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全方位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