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领域,周宁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面临一审败诉困境。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介入后,通过挖掘关键证据、精准辨析法律关系、穿透式辩护虚假租赁等操作,成功让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驳回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租金及违约金,确立了有利裁判规则。
周宁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公司”)在房屋租赁事务中陷入了一场复杂的纠纷。2021年5月,胜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位于周宁县狮城镇虎岗工业集中XX的一处不动产,成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在此之前的2021年5月8日,胜公司与承租人陈X签订《租赁合同》,将其中一间店面出租给陈X。然而,陈X未向胜公司支付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的租金及滞纳金,且此前租金均支付给案外人王X。
王X主张其与拍卖前原所有权人灿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一份落款倒签为2014年的《房屋、店面、租赁合同》,以“以租抵债”方式支付租金。一审法院认定胜公司属“无权处分”,王X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判决驳回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和陈XX律师提起上诉。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福建宁德深耕多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以来,他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
在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行业规则的深刻理解,迅速展开行动。他指出一审判定“无权处分”系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合同法》第51条及民法典精神,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胜公司在签约后5日内即取得所有权登记,合同效力应予认可。
同时,在二审中,冯从福律师补充提交了抵押登记证明、查封记录、在先的民事判决书等关键证据。他发现案涉租赁场所在2014年7月已设立抵押,自2014年11月起多次被法院查封,而王X主张的租赁合同签订于2017年,属于“抵押、查封在前,租赁在后”的例外情形,依法应排除“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他还指出长达25年租期、一次性支付30万元且无付款凭证等明显不合常理之处,动摇了虚假租赁的根基。
此外,冯从福律师考虑到虽然合同约定日1%滞纳金,但预判法院可能调减,主动调整诉求预期。最终,二审法院裁判认为王X与灿公司的租赁合同对胜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王X不享有可对抗胜公司的租赁权。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X向胜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冯从福律师凭借此次案件的成功代理,展现了其卓越的专业能力,获得了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主流媒体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