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刑事律师莫丽冰:浅析内地人在香港取得保释的现实困境

前言

维多利亚港的潮水昼夜拍打着香江堤岸,浪涛声里裹挟着两种法律文明的回响。香港保释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石,崇尚“保释是原则,羁押是例外”的司法精神;内地取保候审则以大陆法系为框架,强调“羁押是常态,取保是例外”的秩序逻辑。当两种法治理念在港岛交融,内地人往往成为法治光谱中的“异乡人”——他们既要在普通法法庭上自证“无罪推定”的正当性,又需跨越文化藩篱消弭司法偏见,更须直面华人出海时代下法治与人权的辩证困局。
香港知恒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内地人在香港的刑事案件,为内地人提供适用中国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亲眼看见了两地法域对内地人诉讼权利的不同影响,看见了在香港被控犯罪的内地人及家属的种种不易。根据办案经验,本文从内地的取保候审制度和香港的保释制度的差异入手,剖析下内地人在香港取得保释的现实困境。

01相对于内地,香港保释需要根据案情向法院提供香港住址、高额的保释金,还要香港人做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得取保候审的结果,主要考虑取保候审是否对社会具有危险性,对于三年以下的轻罪案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已经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的犯罪嫌疑人,则符合取保候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司法机关则须考虑无罪辩护论点是否能够成立,再考虑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都有权力对被告人变更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办案机关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时,一般可以选择担保人担保或者现金担保,现金担保一般是1000-5000元。内地地大物博,不管是什么罪行,刑事诉讼法并不赞同被告人通过向法院提交高额的担保金以换取人身自由。
根据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法院需要确保被控人不会潜逃,会按时归押,随传随到。因此,法院在考虑是否对内地被控人决定保释的时候,会考虑被控人跟香港有没有联系,比如是否在香港有稳定的居所,在香港是否有家人同住?是否有香港人愿意给被控人做担保?根据案件的涉案金额,会要求被控人提供恰当比例的保释金,比如200万洗黑钱的案件,有可能要求提供20万-50万的保释金。因为内地人往往跟香港的关联程度低,所以一般需要同时提供香港人担保和现金担保。在香港,被控人向法庭交纳千万保释金、百万保释金的情况,并不罕见。
法庭可施加的条件包括:
(1)将法庭规定的合理款项存放于法院,目的为确保被告人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2)规定担保人做出保释担保,目睹为确保被告人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
(3)须向法庭交出旅游证件;
(4)不得离开香港;
(5)须向法庭指定的警署或廉政公署办事处报到;
(6)不得进入法庭所指明的地方或处所,或者所指明的地方或处所某一距离的范围内;
(7)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法庭所指明的人士接触。【《香港司法制度》第三版,出版社中华书局第145页。】

02 相对于内地,自愿认罪认罚的被控人,保释的可能性更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具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甚至是有些办案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悔过书》《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书》或《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判断了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的真实意愿之后,才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香港涉嫌犯罪的内地人,由于对香港司法制度的不熟悉,在被警方抓获的时候,也是处于语言不通的境况,在恐慌之下,不知道怎么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部分人会在首次口供中选择认罪认罚以求获得较轻量刑。但是,内地人先选择认罪认罚再选择翻供的话,保释可能性非常低。内地人还没完全理解自己在香港可以使用沉默权,可以等待自己的律师到场后,再跟警署做笔录。由于两地法域差异,内地人还没明白自己所涉嫌的罪行的相关规定,过早认罪会影响到自己的诉讼权利,会影响到申请保释的成功率。面对需要判处监禁刑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的被控人,其实已没有太大必要向法院申请保释了。

03 相对于内地,香港保释程序固定、时间紧促和禁止被控人重复申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给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良机发生在黄金救援期7天或37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提起羁押必要性变更以及有新证据导致案情发生变化的刑事诉讼全流程。虽然内地以羁押为原则,取保候审为例外,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只是申请不一定会得到回应。
根据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保释程序按照这个固定流程走:第一,警署阶段保释,被捕人可向值班警官申请“警署保释”,若被拒须在48小时内送交法庭。第二,被捕人在48小时内在裁判法院参加首次聆讯,由被捕人向法官提出申请保释的理由。第三,如果48小时内的保释申请被拒,被控人在裁判法院还可以再次申请保释,被控人需提出新的理由申请保释;第四,裁判法院的两次申请保释的机会均被拒绝后,被控人可向高等法院原讼庭申请复核,高等法院开展关于保释复核程序的聆讯。第五,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拒绝保释后,被控人拘押中在继后每次法庭聆讯中均可提出申请保释,但是法官无需再次聆听重复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论点。流程一到四是申请保释及复核保释程序,大概是一个月时间。倘若被拒保释,继后再争取保释,需要启动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救济程序。
简言之,除了香港警署第一时间对被控人做出是否保释决定的案件以外,警署会在48小时之内将被控人提堂到法庭,由法庭是否对被控人做出保释作出决定。往往这48小时内,内地人都还没有找到律师,也没有成功通知家属帮忙,家属也不知道48小时内马上要进行法庭聆讯了。在首次聆讯被拒保释后,裁判法院会给予被控人一定期限的提讯权利,这个期限往往时间很短,让被控人有一周至两周左右的时间去准备符合保释条件的材料。所以,一般在裁判法院会有两次机会争取保释,然后就可以复核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如果高等法院作出不批准保释的决定,那么被控人就要遵守“禁止重复申请”的原则。
香港的保释制度植根于普通法传统,以“保释是原则,羁押是例外”为核心司法理念,强调对人身自由的优先保护。其制度设计既体现程序正义的严谨性,又彰显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但是对于内地人来说,确实是难以适应,在语言不通、法例不熟悉、社会资源也不熟悉的香港,在48小时之内、在一个星期之内甚至是一个月之内就找到专业的刑辩律师为被控人成功促成符合保释的条件,并且保释申请还能得到法官的支持,重获人身自由,难度系数非常高。

04 在香港被控犯罪的内地人,可选择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优化香港律师的申请保释工作

在内地,在侦查阶段,警方调查取证的侦查阶段,律师没有任何的阅卷权,既看不到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也看不到《鉴定报告》,更看不到犯罪嫌疑人到笔录等等证据,可以说是任何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材料都看不到。辩护律师在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手里并没有任何卷宗材料,只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以及家属提供的一些资料提供辩护服务。
在香港的保释程序中,被控人聘请律师申请保释,可以申请调取控方证据,有利于提高保释的概率。
在香港,警方对被控人拘捕后,香港律师可以向律政司申请调取控方文件和证据,可以调取到控罪书(Charge Sheet)和口供纸(Statement of Witness)。在申请保释的程序中,香港大律师在法庭聆讯之前向法院和律政司提交《书面陈词》,而律政司在收到《书面陈词》后也可以在法庭聆讯之前做出书面回应。在这个香港法律程序中,特别需要注意,香港大律师出庭必须由律师陪同,律师提供材料,大律师在庭上发言、辩论,大律师不能主动收集或选择案件材料。所以,帮助被控犯罪的内地人符合香港保释程序的条件的材料,是来源于中国律师和香港事务律师的共同收集完成的,这里涉及到跨境律师的法律服务协作程序。由于内地人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等等都基本上都在内地,因此对于如何搜集内地人用于申请香港保释的材料,需要由中国律师指导固定证据、收集证据和发表法律意见。
在法庭保释聆讯程序中,控辩双方可就保释条件展开辩论,法官需评估被告潜逃风险、证据强度及社会危害性。语言不通也成为内地人家属理解案情和聆讯过程的一大困难。在聆讯中,法庭会给被控人提供粤语翻译,翻译员往往会站在被控人旁边,一对一给他翻译。但是法庭并没有配备高音量的扬声器设备给在场的被控人家属提供翻译。比如,在长达两三小时的聆讯程序中,被控人家属无法清晰了解聆讯过程,不知道检控官发表了什么检控意见,也不知道大律师发表了什么辩护意见,更不知道法官的意见。由于法庭纪律禁止录音录像,家属也无法使用翻译软件或设备,否则又是触犯香港法例的新案件了。由于语言障碍,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家属对被控人提供的帮助,特别是着急促成保释条件的被控人,如果语言不通,难以在法庭上临场发挥,及时救场。法官在法庭聆讯程序中,当场做出准许保释或者不准许保释的决定,跟内地开完庭之后法官还有很长的考虑时间不一样,申请保释的律师团队压力非常大,如果因为语言不通耽误法庭聆讯的效果,败诉的风险明显上升。
一场尽善尽美的针对内地人被控犯罪的保释程序的辩护工作,离不开家属的信任,离不开中国律师与香港事务律师、香港大律师的完美配合。

结语

综上所述,世上没有最完美的制度,只有契合地方发展所需的制度。对于香港人来说几近完美的保释制度,对于内地人来说可能难以适应。内地人在香港获得保释之后,也不能离开香港,要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并且按照法庭要求,每周起码有一天要去警署定时报到,还有可能每天要到警署报到。而在内地犯罪的内地人获得取保候审后,基本上是自由的,只要做到随传随到不要失联就可以了,不需要每周、每月定时定点去警署报到。我们不能简单地评价两地制度的优劣,无法评价。通常情况下,只有人去适应制度,而不是制度去适应人。以上是结合中国法律和香港法例,发表的关于内地人在香港取得保释的现实困境的观点,不成熟之处,恳请纠正和海涵。
香港知恒律师,致力于做海外华人值得信赖的中国律师!

特别注释:

1.被控人: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在保释程序中被指控犯罪的人称为“被控人”,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嫌疑人;
2.本文所说的“中国律师”,特指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同时持有香港注册外地律师证的律师,是双证律师。
3.法庭聆讯(Court Hearing):香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指法官或裁判官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陈述、审查证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根据案件性质和阶段,聆讯可分为首次提讯、保释聆讯、预审聆讯等类型,主要功能包括确定程序安排、决定羁押或保释、处理证据争议等。
4.控罪书(Charge Sheet):这是记录正式控罪内容的核心法律文件,明确列出被告涉嫌的罪名、法律依据及案件基本信息,用于提交法庭启动司法程序。根据《警察通例》第45章“控罪书与法庭程序”,控罪书的制作需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确保指控内容清晰准确。控罪书会送达给被控人,保障被控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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