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喝酒禁开车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香溢茗园小区出发,途经水渡口大道、合肥路、深圳路,沿深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与宁连路交叉路口西侧50米时,碰撞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巡逻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2mg/100ml。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法官说法
被告人范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PS: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