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民法法源及顺序】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是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通过简信或评论联系作者。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