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今天听了一天的课:财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讲课的是厦门大学的教授。
厦门大学就不用说吧,它国家级的特色专业就是:会计学、金融学、行政管理、经济学。所以有幸能够聆听到这所大学教授的教诲,感到无比的兴奋。
老师很幽默,妙语如语,说指望一天的时间能成为法律专家是不可能的,听听笑话多了解一些信息,也就不虚此行了。
话虽如此,我们这些离开校园多年的人都听得津津有味,时不时爆发出一阵阵的掌声和笑声。
老师一个接一个的案例,每讲一个就让我们做出判断,我们这些在财务领域也算浸淫多年的人,各种法律条款也算背过不少,却常常南辕北辙,说出错误的答案。
一天下来,我们感觉:条款很明确,现实却好复杂,风险真的是无处不在啊。下面我也给你们复述几个故事来放松一下。
02
话说一位69岁的老教授与一位25岁的姑娘同居,两年后,姑娘让他离婚未遂,就暴打他一顿,逼他写了一个50万的借款合同,让其10天之内归还,准备就这样讹诈一笔算了。
老教授被放回去以后,把身上的伤自拍了,作为证据上告了。
法院说,你身上的伤不假,但谁知道是怎么来的,不足以作为证据,老教授这个郁闷啊。
这时期限到了,姑娘也上告法院,要求老教授偿还那50万。
你们说,谁能赢?
这时我们当然说姑娘能赢了。合同都有,老教授也拿不出别的证据证明被讹诈啊。
可是,法院工作人员去调查了这个姑娘,无工作,无实业,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能有借给别人50万元的能力。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成立还必须伴随实物的交付。
也就是说,老教授签的只是个“借款合同”,现在不能证明姑娘当时确实能借给他50万元,那么这个合同不能成立。
姑娘后悔莫及啊,后悔,当时如果不是写的“借款合同”,而是“收条”“欠条”就不至于败得这么莫明其妙了。
所以,牢记:措词一定要准确,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03
再说有个人倾其所有,买了一套趁心如意的二手房。等全部手续都办完,准备入住的时候,有个人冒出来说,这个房子得让我再住17年。
这是为什么呢。那个人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原来原房主把房子租给了这个人20年,前三年他没来住,现在想住了就来了。
这个怎么办?这个房子谁来住?
嗯,当然是……租房的那个人。为什么?因为法律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虽然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但以前签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但,后来,拿租赁合同的这个人还是被抓了。为什么?因为经过鉴定他的合同是最近才签的,是伪造合同。
教授说 ,这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个真实案例。
04
有一个男人,离婚了。离婚时,他的一套乡间别墅没有分给他的妻子。
过了两年,别墅价值200万元,她的妻子知道了,要求平分。
分不分?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分的。
这个人心有不甘,找教授来想办法,教授说想什么办法啊,按法律规定办啊。
后来,又遇到这个人,问他最后怎么样了。
他说:最后,他举证,离婚时他有欠款300万未还,也要求平分,他的妻子还要再给他50万。他和前妻协商,既往不咎,给了她10万元,她还连连称赞她是好人!
05
还有许多别的案例。
比如,卖方发错货了,水泥错发成毛巾,卖方接到货后发现错了,但晚上因一场大火毛巾烧光了,责任在谁?
比如,一个人站在高楼上要跳楼,一群人在底下围观。一个人喊了声:“这么久了,怎么还不跳?”结果,楼上的人就跳下去了,喊的人有没有责任?
比如,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钱,合同中规定利率36%,期限30年,这个合同有效吗?
比如,两个人因网上聊天,其中一个爱上了另一个并要求与其结婚,对方不同意。这个人一气之下导致了面瘫,就状告对方付一定的责任,这个法律怎么界定?
比如,两个人在河边无意中捡到一枚戒指,以为是假的,就扔到了河里。这时,失主找来了,问他们见到一枚戒指没有?他们说见到了,扔了。失主拿出了一张4万元的钻戒发票要求赔偿,捡到的人有责任吗?
凡此种种。当然,以上事例肯定有其特定的环境,教授讲它也有其教学的需要,我复述的也不见得多么精确,我一讲,您一想,知道世界上还有这样的事情存在,能够多加一些思考也就足够了。
最重要的是什么呢?
是在我们今后的生活中工作中一定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遇到事情想全面,多思考,并在合同中写明确。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遇事就能多一分把握,多一分胜算。
见识过了大海的辽阔,又何惧涓涓细流。
我是AB型双子座,希望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