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合租也有风险,出租屋发生火灾他死了,你也要担责。
核心观点:找人合租也有风险,出租屋发生火灾他死了,你也要担责。
案件事实:
被告人承租了两室一厅的小房子,该房子系房东自改,并无房产证和建造审批手续。2015年底,被告人在网上发布合租信息,仰丽华看到后即联系到被告人,最终口头约定两人一人住一间,由仰丽华支付700元/月租金,被告支付600元/月租金,水电费平分,每月去房东处缴纳房租费。
厨房内连接冰箱和烧水壶的插线板是入住前已存在的,靠西墙处的插线板插着冰箱和烧水壶,该二电器二十四小时处于通电状态。
2015年11月28日上午,发生火灾,造成仰丽华1人死亡。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11月28日17点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6幢2单元702室厨房间;起火点:厨房间距南墙1.3米,距西墙50厘米处;起火原因为插线板与电器插头连接处电热故障引发火灾。
被告人陈述:不应当承担责任。
1、房租是被告人与仰丽华两人一起去交给房东的,是房东租给被告人与仰丽华的。
2、被告原来跟别人合租的,和仰丽华原不认识,后合租的人走了,才到网上找了仰丽华作为合租的人,也经过房东同意的。
3、租房合同是前面两个租客跟房东签的,被告后来入住,和房东没有签订书面的租房合同。
法院认为:
联系仰丽华合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建造的阁楼,被告、仰丽华作为房屋承租人,亦应对其管理、使用、控制范围内租赁物的安全使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承租的房屋没有消防安全设施,亦明知该房屋采用木板分隔,靠西墙处的插线板插着冰箱和烧水壶,将烧水壶二十四小时处于通电状态,使用电器明显不当,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人和仰丽华各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