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崔某通过“运满满”APP接单时添加微信昵称为“汕头人生”(身份不详)的人为微信好友,后经“汕头人生”推荐添加昵称为“理想”(身份不详)的人为微信好友并与对方约定由崔某运送一批货物至上海,运费为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实际取得),定金为300元。同年6月29日凌晨,崔某按照“理想”发送的地址,驾驶牌照为豫PWWXXX厢式货车至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梧墘村省道一处民房装载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崔某支付给对方定金300元。待对方离开后,崔某打开货物包装箱,发现装载的货物是卷烟。后崔某在明知自己未经烟草管理部门批准,未获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福建省漳州市出发沿永漳高速、长深高速往上海方向行驶。当日下午,崔某驾驶车辆途经长深高速龙泉服务区时,被龙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车内运载的卷烟爱喜(特醇)共计4050条及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该4050条卷烟的市场价格总计838876.5元。
相关证据
崔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卷烟4050条、华为手机一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过车记录、卡口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关于委托对扣押卷烟代为保管的函、关于核查崔某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函、福建省漳州市烟草专卖局协查回复函、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证明、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烟草专卖局举报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户籍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别检验报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崔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明知系烟草专卖品而仍为他人运输,货值金额达838876.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全部卷烟及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律所点评
根据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虽然崔某是运输烟草的,且其主观上处于放任状态的故意,涉案数额巨大,其运输烟草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共同犯罪的一环,所以被认定为了非法经营罪共犯。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所以大家以后轻易不要去运输卷烟,尤其是要多网上接单运输卷烟的提高警惕,运输的时候要注意查看货物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