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80天|刑诉法:刑事证据与证明

今天是法考备考第80天。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物品和痕迹;

(2)书证:记载内容;

(3)证人证言:证人的陈述、具有优先性;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口述或自己写的书面材料;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罪、罪重、无罪、罪轻的陈述;

(6)鉴定意见: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所作文字记录绘图照片录像;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犯罪过程或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

证据的基本特征包括:

(1)客观性:耳闻目睹或自然存在的物,不能主观想象、猜测;

(2)关联性:即相关性又叫证明力;

(3)合法性:即证据的资格又叫证据能力。

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1)证据裁判原则;

(2)自由心证原则;

(3)传闻证据规则;

(4)意见证据规则;

(5)补强证据规则;

(6)最佳证据规则;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转换成刑事证据规则;

(9)检察机关收集证据转换成刑事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

(1)言词证据: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绝对排除;

(2)实物证据:物证、书证;相对排除;

(3)排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阶段。

具体证据分类:

(1)表现形式不同: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2)证明作用不同: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3)来源不同:原是证据、传来证据;

(4)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不同: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公诉是检察院,自诉是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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