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潘在前期整理《企业所得税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土地增值税》以及《增值税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对于公共配套设施涉税处理一直搞不明白,所以一直搁浅着,想先把这三税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整理得差不多了,再把公共配套设施在简单梳理一遍,所以就有了这篇学习笔记。
1.关于三税下公共配套设施涉税政策
2.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下的比较
①企业所得税下产权属于业主,且要求是非营利的可扣除;土地增值税下建成后产权权属业主的,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成本费用均可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下无偿赠与政府、公用单位(除了上述单位以外)不管营利还是非营利费用均可扣除;土地增值税下无偿赠与政府、公用单位要求上述单位用于非营利,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另外,关于车位,企业所得税下地下车库不论是否营利,均按照公共配套设施来规定扣除;
土地增值税下地下人防车位无偿赠送政府、公用单位要求用于非营利项目,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产权属于业主所有,不论营利和非营利均可扣除成本费用;
④企业所得税下有个特殊规定:“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均按照单独核算成本。
3.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在增值税下无偿赠送于政府机关
公共配套设施在增值税下无偿赠送于政府机关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单独计价(是否属于可售面积范畴),如果是,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如果不是,请看第二个条件;
2. 未单独计价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可售面积范畴)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对象为服务对象,如果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范畴,缴纳增值税。
关于“三税”下的公共配套设施梳理就简单到此为止,上述梳理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小潘在梳理的当中遗漏了什么或者小潘梳理的内容有误,还望各位不吝赐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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