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洗钱罪?
第三十八讲| 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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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得知“克隆”他人银行信用卡可以骗取财物后,遂进行密谋分工,具体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利用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读卡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及密码;被告人邵某某负责利用电脑中的制卡程序复制银行卡资料,并找人制卡和套现财物。 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在江门市某某区某某酒店做服务员的便利,用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读卡机窃取了被害人廖某某使用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资料(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0)及密码。取得银行卡信息后,被告人吴某某即联系在某某市某某县家中的被告人邵某某到江门市某某区,由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手中的电脑、制卡软件、制卡机等工具复制了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之后二人将复制的新卡拿到江门市工商银行某某支行柜员机试卡查询,发现银行卡内有存款人民币126万多元。查询后,复制的银行卡及该卡密码由被告人吴某某保管。随后被告人邵某某联系做了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0的工商银行卡(卡内资料空白),制好卡板后由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制卡软件、制卡机将银行卡信息重新输入空白银行卡中,从而将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克隆”。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其弟赖某1(在逃)找到梁某某、杨某1(均另案处理)二人,通过梁、杨二人到珠宝店刷卡套现黄金。随后,梁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区某某城一楼香港某某某珠宝某某某某店员工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好刷卡购买大量黄金首饰的事情,并约定好事成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 2012年1月1日,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与杨某1、梁某某等人从某某县乘车来到广州市某某区。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与杨某1来到某某区某某城,由被告人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银行卡密码告诉被告人邵某某等人,同时,梁某某也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刷卡购买金首饰的人马上到珠宝店。随后,被告人邵某某将“克隆”银行卡交给杨某1,由杨某1进入该店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而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杨某1等人二次刷卡人民币126万元,用于购买各种款式的金首饰一批,并于1月1日、2日二次协助杨某1等人从该店取齐金首饰。之后,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杨某1等人携带骗得的金首饰乘车返回某某县。在回到某某县后由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将骗得的金首饰先后分三次拿到某某县某某镇销赃,得赃款人民币92万元。事后,被告人邵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梁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万元;杨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取及复制了被害人幸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9)信息资料,后二人到银行查询发现该卡可透支人民币4万多元。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没有钱花,遂找到被告人邵某某商议使用该卡套现财物,邵表示同意并承诺制作好卡再回复。同年2月3日晚,被告人邵某某携带已制作好的银行卡纠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某某市某某堂某某国药大药房文明店,由被告人邵某某电话联系询问被告人吴某某该卡密码,吴将密码告诉被告人邵某某,邵随即将克隆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并告诉其该卡密码。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该卡是克隆他人信用卡的情况下,仍到上述药店二次刷卡消费,购得价值人民币42880元的冬虫草。得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银行卡及冬虫草交给被告人邵某某。次日,被告人邵某某将人民币2200元的好处费给了被告人陈某某。后被告人邵某某除将10克冬虫草自已留下外,剩余冬虫草交给被告人吴某某,吴随即将冬虫草卖掉,得赃款人民币13500元。 2012年2月7日10时许,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前往广州市某某区某某香港某某某珠宝某某某某店调查,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当时没有在店内,遂通过电话通知其回店内接受调查。经调查,被告人杨某某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4.9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赖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邵某某、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上诉人邵某某、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从事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仍协助转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在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上诉人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邵某某、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诉人邵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上诉人赖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部分赃款并预缴罚金,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上诉人邵某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邵某某、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邵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赖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复制信用卡并利用复制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套现黄金和虫草并进行销赃的犯罪事实,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作案中上诉人邵某某利用同案人提供的客户资料复制信用卡,并与同案人赖某某、陈某某等联系刷卡套现,事后分得60多万元的赃款,其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判根据上诉人邵某某所参与实施的罪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所判处刑罚适当。综上,上诉人邵某某所提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对上诉人赖某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上诉人赖某某所参与实施的罪行、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对其所判处刑罚适当,赖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邵某某、赖某某和原审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2.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3.被告人赖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
4.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5.被告人杨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上缴国库。
(三)评析
第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洗钱”一词,源于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狭义的洗钱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这些犯罪活动主要包括: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等。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
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
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帐户;
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第二,洗钱的三个阶段。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洗钱的步骤首先必须以某种名义储存,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帐,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关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分开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帐户,这些帐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透过汇款、开立支票等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透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帐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透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第三,洗钱常见的几种方式。
古董买卖
你买了40只明代的花瓶,每个5000美元。你把它们都拿出来拍卖,把这些藏品分别存放在12家拍卖行内,最好分布在12个不同的城市。当一只花瓶被拿出来拍卖时,你或是把它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或是派你最亲近的叔叔去拍卖行把它买回来。
人们买你的每件东西一般都是用支票付款,所以,当你的叔叔为买其中的一个花瓶付给拍卖行5500美元现金时(即5000美元的拍卖价加上向买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这5500美元就是被洗的钱),他们会给你一张4500美元的支票,即拍卖价减去向卖主收取的10%的手续费,由此你成功的洗干净了4500美元,额外的1000美元作为洗钱成本消耗掉了。
这些费用作为洗钱的开支完全可以被一笔勾销。幸运的是,你还可以把这个花瓶再次拍卖。当然,做这档生意的前提是:你多少得有点没落贵族的做派。
保险“洗钱”主要集中在寿险领域,尤其是在团体寿险中。通过长险短做、趸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达到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经典做法是: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如果胆子足够大,可以考虑在境外银行直接建个人账户。
如此一来,这样的情景便不令人吃惊了: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专业的洗钱中心。另外,不妨通过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用办皮包公司的办法把黑钱洗白。如果主管部门派人去查,将会得到一些令人神伤的亏损理由。接下来的后果更为传奇:一些所谓亏损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上了幸福的美国“投资移民”;与此同时,这些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地超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需要点明的是,此过程的主角,正是那些政府官员。
2002年汕头许鹏展地下钱庄案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许鹏展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副产品商行等20多个空壳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20多个账户。在一个设施再普通不过的写字间,许的日常业务为造假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却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由于钱庄资金往来量巨大,许鹏展需要频繁地更换账户。每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
广东、福建、浙江一带的地下钱庄一般与香港的找换店连为一体,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形式,不发生资金外逃的物理过程。地下钱庄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借,组成一个相互勾联的体系。
用地下钱庄洗钱的“好处”有两个,一是成本非常低,以港币为例,假如银行的兑换牌价是1.08,地下钱庄的牌价基本上只有1.10;第二,黑钱到了境外可以经常以亲友馈赠的方式流回来。
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在远华案中落入法网。问起蓝甫的不明财产和他在境外违纪参赌的情况,他大言不惭地称,几年之内,他通过赌博赚到的钱多达65万美元外加33万元港币。蓝甫的谎言被一些已经到案、曾经陪同他参赌的人戳穿,因为蓝参赌每次都几乎铩羽而归。
如果是高手,他拿着1000万的筹码进场,输掉100万后离场,要求赌场把剩下的900万打进他的账户,他已经为将来可能的追查设置了障碍。因此,人们只注意到这些人在不停地输钱,但相对于标准洗钱模式中的大量损耗,赌场洗钱的风险常常会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实际上,赌场是最传统的洗钱场所。早期黑手党的毒品买卖大都是现金交易,钱上通常沾有白粉,一旦被警察抓住难以脱罪。黑手党成员便携带现金去赌场换成筹码,一旦输掉差不多30%的钱,就把剩下的筹码换回现金,顺理成章地把赃钱变成“干净”的收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今天,来自亚洲的赌客是惟一呈增长趋势的客户群。与现实生活中的赌场相比,网上赌场已经成为洗钱的安全天堂。赌博网站总部大多设在有“逃税天堂”之称的加勒比地区。许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国际赌场的游戏规则,它们甚至不会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许多犯罪集团把钱款打进在这些赌博网站开设的账户后,一般先象征性地赌上一两次,然后就马上通知网站说“我不想再玩了”,要求网站把自己户头里的钱以网站的名义开出一张支票退回来。于是,一笔笔数额巨大的“黑钱”便轻而易举地“洗白”了!初步估算,每年通过数百个赌博网站清洗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至15000亿美元之间。
2002年12月16日,裕丰国际和富昌国际及金禾国际在香港被勒令停牌,停牌原因涉及洗钱。这三家公司,多为朋友之间相互帮衬持股,圈子外的小股东非常少,这种公司在香港市场人称“干”,而被称做“干”的一类公司往往被某些国际组织视为洗黑钱的“最佳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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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27/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