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为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买单

    回首2025年,有成长、有欢乐,最不能忘记的是从2月份开始的一场关于申请职工债权的诉讼。

    这场诉讼开始于2025年2月,法院发出的G企业破产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到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当我去申报职工债权时,被告知,从法律上讲,我不属于G公司的员工,职工债权不被认可。

    究其根本原因是2012年,我收到G公司的入职通知邮件,办理入职手续时,G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说将我的劳动合同签在H公司,G、H 两家公司是一回事,没有区别。我没有多想,同意了人力资源的意见。这是我犯的第一个错误。

    入职后,打听了一下同科室的同事,有的签在G公司,有的签在H公司,大家无论工作内容、薪资、各项管理等都没有什么区别,G公司也为我们发了工作证,大家对外以G公司员工的身份开展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也都是G公司的工作。

    2019年底开始,公司资金出现的问题,开始拖欠工资、停缴社保等,在这种状况中,我坚持到了2022年底,申请了离职,离职时,拖欠的工资、社保等,公司给出具了一份确认函,这份确认函盖的是H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公章。

    我拿着这份确认函,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说,只受理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仲裁,我只提请了对H公司的仲裁申请,这是我犯的第二个错误。

    收到仲裁书后,我没有向法院申请不同意仲裁结果的诉讼,没有向法院提起要求G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这是我犯的第三个错误。

    当G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要求我提供证据,证明我为G公司工作时,我整理了一份900多页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G公司人力资源部给我发的入职通知邮件、我的G公司工作证、G公司对我各期间的述职审批、各合作单位发给我的函件(函件内容皆是G公司工作内容)、G公司发给各合作单位函件(函件中经办人也是我)等等,都是我为G公司工作的证明资料。

    G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说,虽然我提供了这些资料,但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体现我和G公司有关联,驳回了我申请职工债权的申请。

    跟我有同样困扰的三位同事,我们四人一起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律师看了我们准备的资料说,这些资料,若是在仲裁阶段,我们提交出来,那我们毫无悬念的可以将G公司做为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我们的债务。

    怪只能怪我们不懂法呀!

    抱着一线希望,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在2025年11月24日,接到了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驳回了我们诉求。

    看到一起工作的同事,在破产清算后,顺利的拿到了工资和赔偿,我们四个倒霉蛋满心满眼的羡慕!

    回想整件事情的经历,我们有三次可以改变事件走向的机会,但我们都错失了,究其原因,还是不懂法,最终还是为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买了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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