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离婚了,人寿保险该怎么分割?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人寿保险,那么,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人寿保险该如何处理?小编整理了以下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单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为同一人,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

        1.退保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

       2.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一般投保人会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此以来,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同,其价值的衡量标准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


二、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在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不同一的情况下,双方合意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均不会产生争议。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如何?

  在人寿保险领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保险,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得到的折价款与保险合同应有的价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告知当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红之后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并取得保险金之后,再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险费和离婚后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此种处理方式较为公平,但在某些情况下缺乏效率。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如此处理,要求离婚时即作分割的,那只能以现金价值为基础进行分割处理,因此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但被保险人要求续缴保费,维持合同效力的,应得到支持。


三、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因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保单如何处理?

       可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死亡保险;二是生存保险。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抽象的监护权,主要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享有探视权。从保险利益角度,对于不退保的保单,可以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对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子女本人的情况,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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