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连爆出知名艺人因为嫖被带走,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轰动。有人可能会说人红是非多,当然有这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嫖这个字眼真的危害性极大。从现行我们的法律和道德标准来讲,不论是素人、网红,甚至是知名艺人,一旦沾上“卖淫嫖娼”这四个字,人身污点可能就不太好洗干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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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的要禁止“卖淫嫖娼”呢?“卖淫嫖娼”究竟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又或者说“卖淫嫖娼”会有哪些严重的社会危害呢?接下来听笔者从“卖淫嫖娼”的概念、认定标准、法律法规及社会危害性角度来分析一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需要以换取金钱或财物为目的,且主体为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此处大家需要注意不特定的同性之间的“性交易”也是违法的。那么卖淫嫖娼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轻则《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触犯《刑法》。接下来我们主要从刑法角度来分析一下“卖淫嫖娼”这四个字。
(一)若交易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可能涉嫌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果从事卖淫者或嫖娼者,明知自己有严重的传染性性病,如梅毒、艾滋病等,可能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对《传播性病罪》进行了相关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另“外卖淫嫖娼”的边缘服务人员,可能涉嫌窝藏、包庇罪。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窝藏、包庇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卖淫嫖娼”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极大。嫖宿幼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传播性病,尤其难以根治的艾滋病等疾病,很容易给整个家庭及社会带来很严重的影响。另外如果是在大学校园内发生嫖娼行为,不利于良好的学习风气,更容易引起群体性传染病发生。
谨记:洁身自好,远离“卖淫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