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筑工程领域因 50 个州法律体系差异、合同类型多样及监管要求复杂,出海企业易遭遇各类纠纷。结合美国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实践与合同规则,以下从风险预防、争议应对、纠纷解决三大核心维度,为企业提供实操性处理方案,所有内容均基于美国建筑工程领域现行规范与惯例。
一、事前合规:合同审查与风险规避
(一)合同形式与核心条款把控
美国无统一标准建筑合同,联邦项目适用《联邦采购条例》(FAR),州及私人项目常用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的 A201 通用条款、ConsensusDocs、EJCDC 等合同范本。企业需根据项目属性(公共 / 私人、联邦 / 州级)选择适配合同形式,重点审查以下条款:
1.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 诉讼 / 调解),私人项目建议优先约定具有建筑行业 expertise 的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 AAA、JAMS),避免普通法院因缺乏行业经验导致裁决不公;联邦项目纠纷默认由联邦法院或机构委员会管辖,无陪审团审判权。
2.付款与保留金条款:确认 “pay when paid”(付款后再支付)或 “pay if paid”(付款才支付)条款的合法性,部分州(如加州)禁止 “pay if paid” 条款与法定留置权冲突;保留金通常不超过 5%,部分合同约定工程完成 50% 后降低保留金比例,承包商可通过提交专项保函提前释放保留金。
3.变更与风险分配条款:明确雇主变更工程范围的权限,警惕 “根本性变更”(cardinal change)构成雇主违约;约定不可预见场地条件(Differing Site Conditions)和法律变更的风险承担,私人项目通常由雇主承担此类风险,合同可参照 FAR 52.236-2 条款约定补偿机制。
4.保险与担保条款:按法律要求落实强制保险(如工人赔偿险、机动车责任险),大型项目可采用承包商控制保险计划(CCIP)或业主控制保险计划(OCIP)避免重复投保;公共项目需确认履约保函与付款保函(如联邦项目的 “米勒法案” 保函、州项目的 “小米勒法案” 保函)的要求,银行较少提供履约保函,通常由担保公司出具。
(二)不可执行条款规避
美国各州法律明确禁止部分合同条款,企业需避免签订此类条款:包括要求一方赔偿自身过错的补偿条款、预先放弃法定留置权的条款、超过合理预估损失的违约金条款、完全排除一方违约赔偿请求权的条款等。例如,加州法院已明确否定 “pay if paid” 条款的效力,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定留置权制度被认定无效。
(三)合规性审查
1.劳动与税务合规:遵守《1986 年移民改革与控制法》,不得雇佣无合法工作身份的人员;按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规则支付薪酬,履行员工税费代扣义务,注意各州销售税、消费税差异(无联邦销售税或增值税)。
2.安全与资质合规:确保项目符合《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A)及各州建筑规范(如国际建筑规范 IBC、国际消防规范 IFC),承包商需持有项目所在州的执业许可,且许可通常要求配套相应保险。
二、事中应对:争议发生后的即时措施
(一)证据留存与通知义务
纠纷发生后,企业需第一时间留存合同文件、工程进度记录、沟通函件、现场照片等证据,尤其注意:
1.按合同约定提交书面通知,多数州对索赔通知的形式与时限采用 “合理标准”,但华盛顿州等少数州要求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通知形式与时间;
2.遭遇场地条件异常、法律变更、雇主延迟付款等情况时,及时发出书面索赔通知,说明事件性质、影响及索赔依据,避免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丧失权利。
(二)临时救济与风险控制
1.停工权行使:承包商仅在雇主重大违约(如未支付进度款、未提供场地准入或必要许可)且经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时,可依法暂停工作;联邦项目中,除非雇主发出 “根本性变更” 指令,否则承包商需持续施工,不得因争议擅自停工。
2.保函与留置权保护:雇主违约时,承包商可依据履约保函主张权利,但保函通常不承诺 “见索即付”;未获付款时,可依法行使法定留置权,或通过付款保函追讨欠款,避免预先放弃留置权。
3.并发延迟处理:若延迟由双方共同过错导致,通常互不承担延迟损害赔偿;若能证明 “节奏延迟”(pacing,即因对方先延迟而放缓自身工作),可突破并发延迟抗辩主张权利。
(三)协商与临时争议解决
优先通过双方高层协商解决争议,大型复杂项目可启动争议审查委员会(DRB)机制,由 3 名建筑行业专家组成 panel 提出建议,虽非终局裁决,但多数争议可通过该机制化解,且裁决结果在后续程序中会被给予充分尊重;非 binding 调解是常见前置程序,可大幅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与时间。
三、事后解决:纠纷解决途径与执行
(一)纠纷解决方式选择
1.仲裁:私人项目合同常约定仲裁,启动方式为申请人向约定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提出反诉,程序中允许有限取证(如证人证言),仲裁裁决终局且可强制执行,仅在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超越权限等极少数情况下可上诉。
2.诉讼:联邦项目纠纷由联邦法院或机构委员会管辖,州及私人项目若无仲裁约定,可向州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有陪审团审判权);诉讼程序取证范围广(包括文件交换、证人 deposition、书面质询),审理周期较长,通常在起诉后 1-2 年开庭,判决后可上诉,上诉程序可能耗时数月至数年。
3.特殊救济程序:部分州(如加州、佛罗里达)针对住宅项目设有 “权利救济”(Right to Cure) statutes,要求原告在起诉前向被告发出缺陷通知,给予对方整改时间;建筑安全相关纠纷可通过州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行政程序(如罚款、整改通知)解决,对行政决定不服可启动行政上诉。
(二)国际裁决与外国判决执行
1.国际仲裁裁决:美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可依据该公约及《联邦仲裁法》第二章在美执行,抗辩理由仅限于程序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法定情形。
2.外国法院判决:美国无统一的外国判决执行公约,32 个州采纳《统一外国金钱判决承认法》,30 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纳 2005 年修订版该法案,执行需满足 “程序正当”“不违反美国公共政策” 等条件,与美国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的判决执行更为便捷。
免责声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发生变更。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您在海外遭遇法律纠纷,请立即联系我们咨询专业涉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