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否则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一、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