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 17级财政学实验班 伍嘉瑞 学号:170102100228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曾言:“法律起源于复仇”,在没有法律的时代,人类奉行私立复仇。及至当代法治国家的建立,私立复仇又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而在这极小的范围内,在国家权力与法律向民间社会渗透的过程中,沉甸甸的“复仇”二字究竟能否真正实现对秩序的维护,能否将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又能否弥补法治的巨大漏洞呢?我看不然。
(一)私立复仇的民意基础
私立复仇虽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不可否认其在民间仍具有相当的民意基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侠客论调在现行社会体制下依然存在。每当复仇的行径发生,舆论哗然下,人人仿佛置身于武侠岁月,想用自己的方式手刃仇人,完成自己的孤单英雄之梦。人们之所以寄希望于侠客,主要是由于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对民间社会的渗透不够,或者说,国家权力与国家法律还没有深植于公众内心。而就算是武侠世界,其中的历朝历代亦有法度,因此在我看来,此种论调无异于原始丛林。
(二)现代社会应当摒弃私立复仇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内, 被害人的公正可以通过国家追诉的方式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私力复仇的空间被无限压缩;有限的私力救济,主要体现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私力复仇已被彻底摒弃,因此,此处所言是要摒弃“私立复仇”的心态,避免网络舆论越过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打着正义的旗号,混淆了一个法制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从而绑架司法的判决结果。
(三)结论
复仇并不等于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它可以说是酝酿多时的蓄意谋杀,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减轻或从轻情节。不仅如此,任由当事人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判断私力救济,将导致无休止的“复仇”,社会将处于无序和混乱中,而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每个人,都将是无序和混乱的受害者。基于此,当被害人无法充分实现公正、感受公正的时候,理应正确寻求司法救济,而不是罔顾法治,手刃仇人;民众也应该对法治常怀敬畏,不囿于是简单的非黑即白,轻易被煽动。在法理与情理的激烈冲突中,在行为的终极社会边界厘定上,司法权威不可侵犯,私立复仇应当被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