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话,电脑等新兴电子产品等的普及,不断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电话,它不仅可以让我们保持随时随地通话,而且能让我们更快的了解到我们想要的信息。然而,不管什么事都有好有坏,当我们正享受电话带来的好处时,有些不法分子却有机可乘,利用电信实施诈骗。
下面小编分享一则案例,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2018年9月,邱某跟随他人加入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并约尚某飞、尚某加入,随后该团伙因故解散。同年11月中下旬,邱某组织带领尚某、尚某飞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还邀请岳某、邵某新等多人到福建省武平县,利用已解散的诈骗犯罪团伙留下的电脑、手机等设备,经邱某联系共同出资购买了含有手机号码、QQ号在内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及无线上网设备等作案工具,利用虚假的“兴丰贷”贷款平台,虚构能够发放贷款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
此后,邱某团伙又到河南省继续进行诈骗。邱某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6人分组,一组人员冒充客服,给被害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向需要贷款的被害人提供同案犯作案用的QQ号。另一组人员使用QQ号冒充代办员,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借口,诱骗被害人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支付或向指定的银行卡中转账付款,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37万余元。所得赃款由邱某负责支配。一名被害人发现自己从亲友处借来的4.8万元被诈骗后,在家中留下遗书服农药自杀。邱某团伙诈骗作案骗取钱财后,经黄某明、谭某魁洗钱后取得赃款。经查实的黄某明、谭某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合计25.99万元。
该案由日照市岚山区法院一审,对首犯邱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对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日照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编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利用虚假网络贷款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集团犯罪。犯罪团伙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缴纳所谓的“手续费”“保证金”等,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邱某作为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者、指挥者的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