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366:一个关于竞品比较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上,如果是在广告中,指名道姓地拿竞争对手的产品做比较,这样的广告在中国是违法的,所以一定不能做;在发布会这样的场合,拿着自己的产品跟竞争对手的产品做比较,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在很多亚洲文化的地区,包括中国,如果你跟竞争对手做这样的比较,即便你采用的是一些比较有趣,比较幽默、卖萌的手法,仍然可能会引起反感。

在西方国家,不但广告法允许这么做,并且一般公众对于这种比较广告也是通常是能接受的。特别是如果厂商采用的不是恶意攻击对手的手段,而是一种幽默的方式去调侃竞争对手的话,甚至是很受欢迎的。

比如当年乔布斯做了很多 Mac 和 PC 比较的广告,在这些段子一样的广告里,他把 PC 描绘成是一个笨拙的、落伍的、漏洞百出的糟糕产品,而 Mac 永远是特别聪明、特别酷、特别有活力的这种气质。这套广告在很多国家的电视上打了很多年,一直都很受欢迎。但是拿到亚洲国家播放,尤其是在日本,就引起了公众很大的反感。所以苹果公司最后在日本不得不另外拍了一套不同的广告播放。

其次,考虑到亚洲的这种文化特征,我个人的建议是,在中国,要尽可能避免做跟竞争对手做比较的这种演讲,即便你对竞争对手没有什么恶意,即便你列举的事实全都经得起推敲,即便你的广告创意很优秀很幽默很可爱,依然不建议你这么做。如果某些时候必须做一个横向比较才能显示出你的产品的差异性,可以含糊的,不点名的跟整个行业的通行做法相比较,但分寸感上仍然要非常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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