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浪动物的生存状况非常令人堪忧:它们被主人遗弃,没有稳定的食物供应;饱受病痛的折磨,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残疾或者付出证明的代价;它们未曾绝育,不停生殖繁育导致小宝宝生出来面临巨大的饥饿危机;它们没有固定住所,夏天的酷暑、冬天的寒冷还拖着饥肠辘辘的身体;一小部分有变态虐待动物癖好的人的虐待以及伤害等等。
但是随之而来,因为流浪动物们饥饿等导致的一系列伤人事件也比比皆是。今天就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微博上一位叫“江南pig厂长”发布了一个视频,视频里此名湘潭大学女大学生遭到了成群流浪狗的撕咬。有人评论到这就是纵容校园流浪狗的恶果,只能说这位女生不幸。去年学校保安组织过扑杀流浪狗,但在朋友圈被一众小清新疯狂围攻咒骂,打狗行动最后不得不中止,后来有人组织起了动保协会,干的也多是投喂的事,实际有效行动并没见多少。
有人问道,那么这个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投喂组织索赔?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可以,因为投喂组织在流浪狗咬人事件中确实起到了负面作用,存在过错。
所有认为“可以索赔”的网友一定基于一个相同的认知和心理:如果没有投喂组织的投喂,流浪狗耐不住饥渴,说不定早就做鸟兽散了,就不存在成群撕咬女学生了。投喂组织为流浪狗在校园聚集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所以要承担责任。
恭喜大家,这个想法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投喂组织成为责任人有两种原因:1、基于长期、固定的投喂关系,被认定为饲养人;2、因为投喂,被认定为对“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存在过错的第三人。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属于全责,后者属于部分责任。
除此外,还有两个主体应当承担责任:
1、遗弃流浪狗的原饲养人和管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负责学校安保的组织或个人。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流浪狗成群咬人,一定属于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所以负责学校安全保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责任。这个单位可能是学校本身,也可能是外保公司或个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此,我也提醒大家。流浪狗的确会伤人,但是流浪狗可以捕送到当地动物保护机构,但不该被杀。另外,人类既然已经决定养了小动物,那么一定要负责人,被遗弃不是小狗的错,是人类的遗弃才导致了小狗的流浪!!大家在捕送到当地的动物保护机构,然后帮狗狗找到愿意领养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