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县民某甲,时逢战乱,被流寇挥刀“斩首”,脑袋垂到前胸,与断颈处只连着一点皮肉。
待流寇退去,家人找到某甲,原想抬回安葬,不想口鼻间传出呻吟声。仔细观瞧,气管、食道竟然完好无损,连忙担回家救治。
半年后,创口痊愈。
又过了十年,某甲与数人闲谈。有人讲了一个笑话,引得众人捧腹大笑。某甲没心没肺,也乐得前仰后合。就在俯仰之间,旧伤崩裂,脖颈鲜血喷涌,脑袋豁然掉落。这次没有任何纠结,当场气绝身毙。众人一哄而散。
某甲父亲告到县衙。
县令哪见过这等案件,竟不知如何审理。老父举例论证:一人饮酒死,全桌有责任;我儿笑掉脑袋,旁人就没责任了?
县令觉得有理,责令众人赔钱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