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放弃

今天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放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有效的,而预先放弃时效利益,诉权,劳动者基本权利,就是无效的呢?

民法,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意思自治空间,翻看合同法条文可以找到很多约定大于法定的情形,对于这种法律条文,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只是一个示范性、指引性的规定,因此是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任意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当然,对一方而言,也就意味着权利的放弃。

对于任意性条款,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那么当然是有效的。除非符合合同无效不成立的要件。

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这就是我困惑的根源。难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法律强制规定?这很明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赋予承租人的权利,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约定排除。对于违反这样的条文,难道不应该无效吗?

王利明老师的观点很好的解决了这种困惑。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做两种分类。第一是违法强制性规定直接导致合同或者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第二是虽然法律是有强制性规定,但是违反其不会导致条款或者合同无效。具体如下: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因此,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就是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而承租人优先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约定排除无效,故约定排除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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