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哲学
从自然哲学的终点出发,我们站在了自然人的门槛之前,自然界在有机论阶段发展出了人。
当人睁开双眼,开始认识世界与自我时,精神便从自然的母体中破壳而出,哲学的重心也随之从外在的自然界,转向了人类自身的历史、社会与意识——这就是精神哲学的广阔领域。
精神哲学的征程将分为三大阶段,它们构成了人类精神从个体觉醒到普遍自由,最终实现绝对自我认识的壮阔史诗:
主观精神: 核心范畴是灵魂、意识、自我意识 ,讨论个体精神如何从自然状态中觉醒,并形成理性。体现为人类学、现象学、心理学。
客观精神: 核心范畴是法、道德、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讨论个体理性如何外化为普遍的制度、规范与社会实体,体现为《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
绝对精神 :核心范畴是艺术、宗教、哲学 讨论精神如何在其最高形态中达到对“绝对”的完全认识与表达。体现为 美学、宗教哲学、哲学史
这三大阶段是一个辩证的升华过程:
1. 主观精神是精神的在自身中,探讨个体意识的成长。
2. 客观精神是精神的走出自身,在家庭、社会、国家等客观制度中实现自由。
3. 绝对精神是精神的复归到自身,在艺术、宗教、哲学中达到主客统一的绝对知识。
在之前的篇幅中,我们已经对主观精神中的精神现象学有过相当深入的考察,因此,接下来的篇章会着重介绍客观精神。
客观精神:自由意志在现实世界的建制
客观精神的核心体现在法哲学中。这里的“法”(Recht)亦译作“权利”,其本质是自由的外部规定,即“我能够自由地做什么”的规范体系。它分为三个层次:抽象法、道德与伦理。
1. 自由的理念:意志的三个层次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围绕一个核心主题展开:人的自由意志。其讨论充满对德国社会的现实关怀,是德国古典哲学中最具历史意识的体系。这一点有他的著名命题印证:
“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这句话常被误解为为现存事物辩护,被理解为道德上或因果上的合理性,如果只是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沦为了一种心灵鸡汤式的降格。这句话实际上表达了黑格尔的深刻洞见:此处的 “现实” 并非指“现存的”更不是指某种合乎道德或因果论,而是正在实现着的历史过程,也就是世界精神实现自我的历程,它特指那些合乎理性的事物,在历史中必然展开,自我实现过程中所迸发出的辩证运动,也就是:
真正合乎理性的理念,必然在历史中实现自身;而一切真正的历史进程,都朝着理性理念前进。
这体现了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统一,即主体即客体原则的具体化。
在《法哲学原理》导论中,黑格尔将自由意志剖析为三个辩证发展的层次:
· 抽象自由:一种绝对抽象的可能性。主体可以对一切现实说“不”,但这是一种纯粹消极、否定性的自由(如法国大革命恐怖时期的绝对平等),无法建构任何积极内容。
· 任意的自由:比抽象自由更高,因它有了特定追求的目的。但此自由受制于外在对象,一旦获得便成为新的束缚,故仅是有限的、一时的自由。
· 具体的自由:前两种自由的统一。它使追求的对象成为另一个自己。——在对象中看见并实现自身。
这呼应了《精神现象学》中“一个自我意识只有在另一个自我意识中才能满足”的原则。此种自由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其本质在于对自由本身的追求,即追求自由的自由。
2. 法与自由的关系
在与法的关联中:
· 抽象自由 表现为“无法无天”。
· 任意的自由 开始建立起“法”。法在此是帮助人实现权利的外在支撑(“自为存在的自在存在”)。
· 具体的自由 才真正体现出法的本质,即使法成为一贯的、普遍的法则。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以往的法律总存在特权与不平等,常以家法代替国法。
黑格尔认为,在他的时代,首要任务是从哲学上澄清 法本身的概念 ,再用以考量具体的法权关系。因此,法哲学必须从抽象法开始讨论。
说人话版本
在先前的自然哲学阶段经历了有机和无机的阶段,终于孕育出了有理性的自然人,当第一个带有理性的人类睁开双眼,看着面前的自然界,问出我是谁时,一个全新的意识形态,精神就此登场。
哲学的重心也从外部世界的规律转向人的内在,体现为人类的历史,人类的法律和社会形态。
在精神阶段,也将经过一个三统一的复归自我,从而走向理性的终极形态,即绝对精神。
这三个阶段分别是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分别对应的是研究精神如何在自身中成长,如心理学,精神现象学,人类学,(主观精神)
精神如何在外部世界实现自我,如法哲学,道德,与社会学。(客观精神)
精神如何经历外部世界外化后又复归自我,最终成为最高的绝对精神,体现为艺术,宗教与哲学。(绝对精神)
主观精神在精神现象学中已经有过深入的探讨,主要是显示人的理性,如何经历各种意识形态后,意识到整个世界的客观规则。
一旦意识到这种客观规则,就将外化自身成为客观精神。
客观精神主要是为了人的自由意志而服务的,让人类的自由意志在现实中落地生根,为之后的复归为绝对精神做出铺垫。
客观精神会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是绝对的否定性,也就是说,人有权利对任何事情说不,也有权利质疑任何事情。这样的质疑虽然体现了人的自由,但就像用炸弹炸平一切事物,虽然是最简便的方法,但却最终只能得到虚无。
拒绝一切,否定一切的最后结果就是什么也无法实现。绝对的自由最终也只能得到不自由,这也就是为何我们看到当今,一些不断在叫嚷着自由意志,强调个人权益的声音越来越响情况下,个人的言论和生活却越发狭窄的尴尬境域。
这个阶段中,法律体现为一种无法无天的任意,一种没有规则的混沌原始社会。
第二个阶段是任意的自由,也就是有目的性的仁,此时有一个空泛的目的,但是在达到目的后又会诞生更多的目的,从而走入坏的无限性中。此时看似有目的,但其实依然是盲目的。在这个阶段中,法律体现为一种一种外在工具,它是不完美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但也能够用于实现目的。
第三个阶段则是达成统一后的自由,也就是具体的自由,此时的人类既掌握了世界的规则,并用它来实现自身,理性摒弃了坏的无限性,认识到世界的规则后走向必然性,这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在这个阶段中,法律体现为,一套普遍的理性规则,每个人都能在法则中看到自身自由的实现,因此都会遵循它。
有点类似于道家所说的顺势而为,不是随波逐流,而是认识到世界的规则(天道)以后,顺应世界的规则达到逍遥游的自由。
黑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就是一种不断向第三阶段的理想化结果中迈进的过程,实现它体现为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虽然这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但法律的意义就在遵循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而现代社会的任务,就是从哲学上厘清法的根本概念,然后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真正合理的权利体系。
所以,他的《法哲学原理》就从最基础的 抽象法”关于财产、契约、犯罪与惩罚的形式权利开始讲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