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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疏离已经非常明显并成为法治的危机来源之一。法律给生活世界带来的烦恼起源于立法,表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之中。而立法和法律系统的改进,最大的困难并不是文本的书写和逻辑问题,真正的困难来自于对立法所要针对的问题和对象缺乏实质性的认识和理解,并且,对于操作技术的知识与理解现象的知识不能混同。对法律教义之外的实质性知识的忽视,导致在不知道世界是怎样的时候,已经轻率地断言法律应该如何对待世界。
存在社会控制的地方,就存在着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田野”的视角无限广阔。
对此,费先生、苏力教授、霍贝尔等把眼光放到法律存在的更大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中,把人们的法律行动以一种整体性的进路加以理解的思路。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种拨云见日和连根拔起的穿透力,因而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和意义,既不至于盲目追随“法律中心主义”的观念,也不至于过于乐观地认为“礼失而求诸野”就可以获得秩序和正义。
2017.9.26 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