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的咨询比较多,今天来解答这个实践中当事人会关心到的问题。
【案情简介】:杨某在诉A公司与B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万为限额,申请冻结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法院经审查后做出民事裁定,将A公司相应账户进行了冻结,期限为一年。
一审法院判决由B个人支付杨某工程款及利息,而A公司因为已经向B付清了工程款而被判无责。判决生效后,A公司称要以杨某保全错误为由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其损失。
杨某向我咨询,如果A公司以此理由起诉他能否成立?
【解答咨询】:在杨某诉A公司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某依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并针对A公司提出的财产申请保全,系其基于对所持证据和法律的理解作出的行为,未超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合理范畴,在该案中杨某针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未被支持,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具有主观过错。因此,我认为杨某并非恶意保全A公司的财产,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