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了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改进了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避风港规则,增加了网络用户的声明权
《民法典》第1195条—1196条就网络侵权责任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须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滥用通知、删除等程序,该条还规定了错误通知者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还增设了网络用户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制度及其相应的后续处理方法。
网络侵权问题是本次侵权责任编最亮眼的变化之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民法典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一方面保护人们的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网络侵害,另一方面保障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
2.增设“好意同乘”条款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驾驶人好意搭乘他人,若因驾驶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搭乘人造成损害的,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驾驶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为相关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3.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就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该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规定了抛掷者的侵权责任,明确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第四,明确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高楼林立的都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本条回应了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问题。
4.明确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232条、1234条、1235条就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责任以及后续修复及赔偿规则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232条规定, 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本次侵权责任编破坏生态环境赔偿规定体现出近些年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及政策思想。
5.侵害知识产权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规定用意在于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故意侵权违法成本。
6.将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范围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加强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7.增设了“自甘冒险规则”
《民法典》第1176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第1201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合理划分了受害人、参加者以及组织者三方责任。既强调了活动参加者对活动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自愿接受这一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也维护了风险发生后其他无过错参加人员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明确活动的组织者应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
8.确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肯定了私力救济自助合法性,但前提是紧急情况下,且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9.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违约为由也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996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强调了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重要性,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体现。
10.完善了缺陷产品召回责任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对于流通市场的缺陷产品,增加了“停止销售”的补救措施,完善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依照相关估计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1.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民法典》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12.明确挂靠经营机动车事故责任
《民法典》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以挂靠刑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避责任情况较常见,此条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除了上述列举的亮点之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在责任主体方面作了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
民生无小事,件件总关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生活中权益受损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规则,使侵权纠纷解决更加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