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用法也有灵魂,目的是永远不用法律的武器却保护了自己。
我们说的法律思维或者是法律意识,其实包括这样几层意思:
第一是规则意识。做任何事都要讲究规则,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照规则办事就是按法律法规办事,就会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和规定的保护,降低出问题的概率。
第二就是证据意识。我们该说的和想做的,都要表达得清晰明确,都要证据意识、留痕意思,虽然麻烦,但是安全。比如还了钱,收条总要要的,能从银行走就不直给现金,从而避免多事。
第三是要有程序意识。我们做任何事情,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都要有一定的仪式,这些东西看似简单,看似形式,但问题会在众人面前和在阳光下,一切变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责任与利益就清楚了。
程序正确,很多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特别是当大家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不同时,按认可的程序去办事,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四要有底线意识。用法律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追求公平正义,是一个兜底的措施,很多事情走到法律的地步,已经说明无路可走。我们为什么不在有路可走的时候解决?非要到事情有些糟糕甚至不可收拾的时候,才想起来要解决。
这个时候的解决,有时已经于事无补,只是依靠法律的判决和裁定,得到一个结果,要一个说法而已。
我们要努力避免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而是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智慧,尽量避免出现法律纠纷,这才36计之外的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