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识——婚姻家庭篇(一)

由于婚姻家庭篇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比较多,基于时间关系,预计会分别写成3篇文章,谈论的顺序大概为:恋爱时→结婚后→离婚后。简单来说就是,婚姻从无到有,再从“生”到“死”的过程中,涉及到我们生活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情侣间的借款与赠与问题。

1.谈恋爱吃饭、看电影或者送一些礼物这是比较常见的。恋爱期间一起吃个饭啊、看个电影什么的啊也是很常见的情侣行为,在特殊节日里面送一些礼物或者金钱,更是屡见不鲜了,那么在分手时是否可以让另一方返还呢?

一般是不能。因为这些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视为是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后面分手了又找人家还,法律上是不支持的。(这个问题,在前面写的一篇文章里有和大家讨论过哈,赠与虽然具有任意撤销权,但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赠与的是房、车、砖石等贵重物品时,分手后,是可以请求对方返还的。原因是,赠与这些贵重物品,往往都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简单来说,就是我送你这么贵重的物品,目的是你要和我结婚的,东西送给你了,你却不和我结婚,我人也没有了,钱也没有了,那我不是太惨了。所以一旦丧失了这个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也就失去基础了。(原物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折价补偿)

2.情侣间的借款问题。

在这里,一般性的情侣借款问题,我们就不谈论了,这个自不待言。我们就说一个比较特殊,可能大家比较容易犯错的一个借款问题。

前两年接触的一个案件,小男与小女通过网络认识,后来发展成情侣关系,在恋爱期间小女以各种理由先后向小男借款8万元左右,其中有数笔借款以520元数额的方式转给的小女。后双方分手,小男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女返还借款。最终法院并没有判决小女返8万元,而是只判决小女返还7万元多一点。

原因是,转账时双方为情侣关系,520又具有一定约定俗成的意义,数笔以520元数额转账的款项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特殊的情感表达特征”,最终以520元转账的数笔转账被认定为是一种情感的表达,即赠与而非借贷。

在特一些特殊关系中,转账数额会对转账的性质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若是出于借款目的的转账,转账金额还是不要使用一些像520、666、888、1314等在约定俗成中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用这种数额转账,一旦没有相应的借款凭证(最关键是你会不好意思让对方给你写借条),就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赠与而非借款了。

二.未婚发生性行为属于是强奸吗?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先看女方是否已满14周岁,如果没有满,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其次,女方如果已满14周岁,那么看女方是否自愿,如果自愿,则也不构成强奸。

三. 青春损失费

恋爱谈了很长时间最终分手了,有的朋友会想:我把最好的年华给了你,到最后你却辜负了我,实在是亏大了。于是有的人在分手后向另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恋爱是自由发生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恋爱双方最终因各种问题劳燕分飞,很难说得清,到底是谁对谁错,或者谁侵害了谁的权益。还有,“青春损失费”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即使双方事先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四.彩礼问题。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严格来说,女方家庭在结婚的时候,索要彩礼钱和首饰钱,其实有违反我国《婚姻法》中第3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一般情况下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自愿给付彩礼,不存在胁迫行为的,法律也不会主动干预。

回归正题,如果给了彩礼双方未结婚,或者给了彩礼双方又离婚的,彩礼是否能要回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就已经有明确规定,可以要回彩礼的情况了: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简单的说,人家给了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如果最后没有结婚,那男方当然可以把钱要回来啦。(大家可以把这个看做为附条件的赠与,没有达成我的条件,我当然可以撤销赠与啦)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但结婚的时间比较短或者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也就是江湖中流传的“表面夫妻”),由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应该返还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要以夫妻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比如,男方父母为了筹集彩礼,到处借钱,根本没有能力偿还该笔借款,甚至连正常生活都保证不了,要求返还彩礼应当支持。但是这条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比较少,原因是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一标准比较难证明。

五.婚前买房,后又分手问题。

1. 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的,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2.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其中一方名义购房的。这种情况,从司法实践来说,一般房子登记的是哪个人的名字房子就属于哪个人,没有拿到房子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出资款。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双方名义购房的。具体分割,有协议约定的,就按协议约定内容分割,没有协议的,就按双方出资比例来确定双方份额再分割。

六.未婚生子

1. 女方有生育权,孩子是去是留女方有权决定。

2.如果女方决定要把孩子生下来,无论男方同意与否都要给抚养费(如果是男方抚养,女人也应当给抚养费),但应该在胎儿出生(活体)后提出。因为,胎儿未出生前,或者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不享有请求权。

上面提到的,“抚养费应在胎儿出生(活体)后提出”,指的是去法院起诉,协商不受这个约束,可以随时进行。

3.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如果有哪些地方没有说到,或者大家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哈。下篇文章我们聊一下,结婚时和结婚后夫妻常见的法律相关规定。

还有,大家有对哪方面法律内容比较想了解的,也可以留言,后面写文章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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