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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如果透支使用了,而透支信用卡而又无力偿还最终导致用卡人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又或“恶意套现罪”,所以我们要正视信用卡的弊端和法律的严谨性。但是以下两个案例,其实这种行为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是不构成犯罪的。
信用卡的利与弊,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用得好,我们可能很便于我们生活或者临时资金紧缺的重要支柱。之前我写过很多篇关于信用卡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我之前发表的文章。
但是以下两个案例,其实这种行为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是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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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
来源:人民日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保权、梁博艺二兄弟共同投资经营广州市二家企业。2013年4月,两人商量后,以梁博艺的名义在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两人共同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且主要用于上述二家企业的经营。2014年8月18日,二人最后一次持该卡透支消费13000元人民币。
同年10月31日,二人向该卡转账还款人民币40000元(银行按照合约规定优先视为归还利息、滞纳金等发卡行所收取的费用),后未能继续归还欠款,二人逾期未还后,经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门催收仍未归还。截止2015年3月20日,按照银行合约计算方法,仍有透支款本金167411.6元及利息9542.38元未归还。
2015年3月23日,银行报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人将透支款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造成透支款无法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即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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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
2014年,被告人张胜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信用卡。同年8月15日,张胜申办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被激活使用。2015年3月,被告人张胜搬离其原住址居住而未通知发卡行。2015年11月21日,在归还发卡行7272元后,被告人张胜仅以每次5元至40.57元不等的数额向银行归还透支金额。被告人张胜在2015年12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并在2016年2月起逾期,其尚欠透支本金56504.71元。2016年2月18日至3月14日,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张胜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信用卡欠款。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张胜因涉嫌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被抓获。庭审中,张胜辩称其系因公司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并举示了两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查询:重庆贵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于2013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胜;重庆胜加利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于2012年8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胜。
【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张胜透支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的合理怀疑,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胜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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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实务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申领行为、透支行为、还款行为等各种因素,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因不符合申领条件或不能得到较大的透支额,而伪造部分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虚构其资信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属实,如姓名、身份、住址和户籍资料等信息真实。如果这样,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情形,虚假的身份证明是指行为人完全以虚构的身份和虚假的申请资料申领信用卡,使银行无法找到真正的持卡人。
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对于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部分用于非法活动,部分用于合法经营的,如果大部分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到期不能归还资金主要是由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的,不宜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如果行为人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根本不关心,连续透支消费,甚至通过变更电话、住址等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这种只透支不还款的态度表明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说明:当然,如果透支时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透支款用于合法经营,后因破产无力偿还才逃避催收或者变更住址的,仍属于民事上的“逃债”行为。)另外,行为人如果在银行催收后有积极表示,或者积极还款,或者说明合理的不还款理由,并与银行约定推迟还款的计划等,都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能够使持卡人超出现有经济能力进行消费,在对照审查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情形时,也应当对行为人透支金额的用途进行核实。信用卡运营的基础是鼓励消费,行为人在持卡正常消费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工作情况、家庭原因等因素影响,导致自身还款能力大幅下降,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行为人因突发变故,大量透支金额用于处理紧急事务而未及时还款的,也应当认定其属于正常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如果行为人超出正常偿还能力,且消费用途与日常生活、经营无关,如购买奢侈品、高价非生活必需品的,则应当继续结合催收后行为审查其透支目的。
【结合人民日报及人民法院报编文】
惟独他是我的磐石,我的拯救,
他是我的高台,我必不动摇。
『诗62:6』
- THE END -
彼得说,信用卡的使用和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力偿还,是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和银行“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特为关键。所以只要能证明这两种情况是否合情合理特为关键。国家法律的判决也合法地保护了正常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大家不管怎样,只要不犯违法的事情,是可以保护自己利益的。但是大家也别想着歪路来骗取银行机构的钱财,人生路越走越长,将来的家庭的幸福,人生的美满,都需要用心去创造合法的收入。只要永远抱着还清债务的决心,拼到最后,必会还清债务,早日得到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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