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要约
| 概念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
|---|---|
|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 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③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 要约的生效时间 | ①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 要约的效力 |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
|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 撤销: 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
| 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
考点:合同格式条款
| 事项 | 要求 |
|---|---|
| 提示、说明义务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
| 格式条款的无效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①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
|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 情形 | 合同成立时间 |
|---|---|
| 一般情况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 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 实际履行原则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 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 |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合同成立的地点
| 情形 | 合同成立的地点 |
|---|---|
| 原则上 | 承诺生效的地点 |
| 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 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地点 |
|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 | 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 |
考点: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
| 后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 |
| 不安抗辩权 | 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 效力: ①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应的担保,使合同得以履行。 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②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考点:代位权
| 基本规定 |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
| 构成要件 |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④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退延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
| 代位权的行使 | ①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 ②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不能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 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考点:合同解除
| 约定解除 | 协商解除: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
|---|---|
|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 |
| 法定解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②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合同解除的效力 | ①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考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检验
| 检验期间 | 约定检验期间 |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 | 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
|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
| 检验标准 |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
考点:保证
1.保证人
| 保证人资格 | 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保证人 资格限制 | 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作保证人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 |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2.保证方式
| 一般保证 | 概念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
|---|---|---|
| 先诉抗辩权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 |
|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 ||
| 连带责任保证 | 概念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 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3.保证期间
| 概念 |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 ||
|---|---|---|---|
| 保证 期间 | 期间 | 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 |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 |||
| 起算点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
|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
| 法律后果 | 一般保证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连带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己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