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 1189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一般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2、委托监护的责任承担
首次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其次被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这里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也不是连带责任,可以视为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 1096 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养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总的规定施行。
《民法典》第 31 条: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第 34 条: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状态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3.机关的临时监护制度
无人保护的情况下,或者紧急情况下,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和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4.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①离婚后父母仍均为子女的监护人;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承担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
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