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如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借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质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款借款可以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往来情况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异味,做出合理解释,再次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