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起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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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若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