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是一种特殊的经营场所,其历史可追溯至上世纪。最初由国家设立,旨在收集民间散落文物,为博物馆和科研单位提供藏品及研究材料。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文物商店开始兴起。上海古玩总店于 1958 年成立,北京市文物商店在 1960 年成立,广州市文物总店和天津市文物公司也分别在 1960 年和 1961 年相继成立。这些早期的文物商店都是国营企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1960 年 9 月,国务院批准《关于改变文物商业的性质和管理体制的方案》,将各地非文化部门负责领导的文物商店统一划归文化部门负责领导,明确了文物商店作为国家收集社会流散文物的收购站和临时保存所的重要地位。
此后,各地纷纷成立国有文物商店,到 1980 年以前,全国省、市级有外销权的文物商店有 50 余家,下设有 40 余个文物代销点,形成了完善的文物购销体系,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文物流通中占据了主渠道地位。以河南省文物商店为例,1975 年至 1988 年,共收集社会流散文物 20 余万件,向省博物馆和外地博物馆提供藏品 2 万余件。江西省文物店自成立至今,累计收购文物总计数十万件,其中珍贵文物超万件。
改革开放以来,文物的经济价值日益显现,民间收藏兴起,各地涌现出许多古玩市场。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文物经营权由过去的国有文物商店独家经营,开放给民间文物艺术品市场,各类古玩市场和网络拍卖平台兴起,文物经营多元化格局逐步建立。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环境,国有文物商店进行了多种探索,改革方向大致可分为改制、合并、维持、转企和注销五类。如中国文物流通协调中心更名为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河南省、浙江省、山东省等文物商店并入当地博物馆;上海市、江西省等文物商店保留原有经营模式;苏州市、无锡市等文物商店改制转企;一些资源有限、经营不利的商店陆续被注销,也有部分重组或成立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还有一些文物商店继承老字号,在新时代开启全新发展。
文物商店的起源、发展、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真实写照,是时代的缩影,展现了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坚定决心与不懈努力。如今的文物商店,在新时代肩负起了新的文化使命,它们不仅是文物的交易平台,更是文化传播与教育的窗口,以及文物专业人才培养的基地,为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中坚力量。
1、新注册文物商店或者已有公司主体,其经营范围中需要包含“文物销售”相关业务;
2、文物商店的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一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取得验资报告;
3、文物商店应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包括店铺、仓库、保险柜等。店铺应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仓库应具备适宜的保存环境,防止文物损坏;
4、文物商店应配备五名以上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文物的鉴定、保管、修复等工作。人员数量及资质要求需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5、文物商店应建立健全的文物管理制度,包括文物鉴定、登记、保管、修复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1、先拟名称,工商名称核准,核准好了注册执照;
2、拿到营业执照之后,向所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3、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后,盖章报送国家文物局;
4、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后,颁发文物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