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遭遇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选择让单位支付赔偿金外,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继续待在单位,劳动者的日子未必好过,职业发展或许也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毕竟外面工作也不是那么好找,尤其对于上了一定年纪、准备安稳度日的劳动者而言,这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选项。
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毕某,自1996年起就在某医药公司工作。2010年12月,公司向毕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毕某对该通知书不予接受,并于同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并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争议处理期间,毕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同时重新就业到当地另一家公司工作,并由新公司为其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
该案仲裁裁决公司与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辩称:1、毕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并未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毕某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最终也以此为据,判决公司无须与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毕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认为其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接受,并依法提起仲裁,无需再另行证明是否向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不予接受,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该行为表明了毕某已经履行了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此外,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续订,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不能归于毕某。因此,判决公司应与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高院判决要点: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后仍维持了二审判决,其判决要点如下:
1、毕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也即《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
毕某已连续在公司工作达十四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毕某不予接受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虽不能得出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其后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已明确提出了要求。
综上,毕某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如何认定毕某在劳动纠纷期间与外单位的劳动关系
毕某在新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是否可以理解为毕某以新的劳动关系存在而放弃与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高院认为:由于双方之间劳动争议一直持续至今,毕某从未明示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争议存续期间因经济原因临时性打工以获得一定收入,符合情理,不影响毕某要求与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综上,公司应当与毕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1、本案最终虽然毕某获胜,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劳动者败诉的也不少,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赔偿金。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单位原岗位已撤销、原岗位已招聘安排了新人、双方因劳动争议已彻底闹僵……,这些都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不过这些也都没有定例,同样的理由,出现不同结果都有,主要看法院如何把握。
2、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证明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是关键。同时,在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中,明确提出自己的要求也是一个关键,最好能以书面形式并保留相应证据。
另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键也要看单位,小企业小单位即便最终继续履行了,也还得时时提防对方找新的借口和理由来说事。但对于一些上规模的企业,尤其是国企,铁打的员工流水的领导,只要过了这一关,今后也未必不能翻身,对于上了一定年纪、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事业上也没有大的追求的人而言,安全熬到退休也并不是什么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