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股权律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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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参》来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拆法条,看权利:
1)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条件:未经股东会同意;
3)行为自营与公司同类业务;
4)还有一个条件: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属于本条规范的行为(很多人没有仔细读哦,包括律师朋友们)
5)什么是同类业务?做餐饮的,公司做的是饺子,他自营面条,算同类吗?
《股东内参》由中华专业股权律师联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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