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招聘远洋船员,安某是乙公司招聘的船员之一,经乙公司介绍安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并且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为安某购买商业保险,如安某出现工伤事故,安某获得商业保险后不能再向甲方主张工伤保险赔付。后安某因远洋作业时遇险失踪被宣告死亡,安某的继承人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能否再要求甲公司赔付工伤保险?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
甲公司虽然为安某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与安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所以安某的继承人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本案例明确告知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不能免除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购买商业保险会被视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而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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