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生涯中最惊心动魄的一幕
早上10点左右,保险公司的大厅如往常般菜市场似的热闹,你以为保险公司都像银行那般装修精致,排队规矩,客服笑容满面?嗯,那是高大上保险公司的范,高大上之外还有很多看起来装修一般,业务代理人跟客户混在同一个职场的地方,喧哗热闹,口号醉人,数字迷离,一入眼就跌进钱眼的漩涡中。
这天,我如往常般守着前台,耳朵和嘴巴应付业务代理人的各种咨询,手里敲着键盘应付其他部门同事的查询,还有桌面放着三大叠不同类型的单子,投保业务,保全业务,理赔业务。
这时,业务代理人刚离开,我的面前来了一位五十多岁身材矮小的妇女。她穿着一件枚红色的T恤,像洗了很多遍似的皱巴巴,颜色也半褪而且是一种渗了黑的玫红,肩上挂着一只大布袋,脸色蜡黄,干枯的脸,五官耷拉下来像要哭出来。看见她,我有不好的预感,这肯定是一位客户,而且是那种带着麻烦且看起来求助无门的客户。
然后她对我说,“小姐,我要理赔。”
我站起来跟她说到,“你好,请把你的保单和其他医疗资料给我看看。还有,需要你填写这些资料。”我把需要写的材料单据透过玻璃窗下面的交接口递给客户。
“小姐,这个怎么写?”客户指着理赔申请单问我。我告诉她,先把个人姓名,地址等基本资料填了,其他先不用写。客户填写理赔材料的时候都会感到有些困难,受过教育的没问题,一旦碰上五十岁以上的,并且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我一般会选择跟他们沟通确认后,口述,让他们填写。这位妇女明显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不高,而且子女不在身边,看来还身患重病的样子。
在她填写基本资料的时候,我迅速看过她的保险单,以及病历证明等资料,然后我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
“陈阿姨,你这个病不能赔呢,你看,2009年已经查出癌症了,你2011年才购买的保险,这个我们公司不赔的。资料你也不需要填写了。”说着,我把资料退还给她,准备收走她的理赔申请单作废。
“啊??不能赔?为什么?”陈阿姨似要哭出来了。
“因为你生病在前,带病投保,公司规定不能赔的。”我耐心解释,希望她能听明白,然而……
“不对啊,我买的时候侄子告诉我可以赔我才买的,你骗我!”陈阿姨拿着她的保险合同举着给我看,“我买了一年,缴费了,你看啊你看,侄子说可以赔的。”
“不能赔,带病投保本来公司就不应该承保,你在投保的时候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拒赔的。是你侄子骗你了。”我查了一下她的合同所属的业务代理人,显示:陈某某,离职。这种代理人最可恶,明知道不能理赔,骗了客户投保后,自己拿了佣金就离职,把麻烦都丢给公司,然后跑到别的保险公司又玩两年再离职,玩遍行业内的保险公司后,估计也快到退休年龄了,这种人应该被立入业内黑名单,不再聘请。
眼前的陈阿姨开始哭叫着,“你得给我赔……你不给我赔,我死在你面前!”说着,从她的大布袋里面掏出一把菜刀,长约15厘米,她右手拿着菜刀就要往左手腕切去!
我迅速扭头跟前台坐着的另外两位男同事说,“你们出去拉着她!”男同事冲出前台门口,一人一边拉着她的手,夺过菜刀收起来。
陈阿姨扭倒在地上哭叫着,“你把刀给我!我死了算了!”
案例分析:
带病投保是保险公司拒赔原因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平时也会较多这类型的查询,只是,查询的疑问在于,如果真得病了不能买吗?或者说肝有问题,就整个保险不能买吗?好,来谈谈这个问题,究竟带病能不能买保险。
保险法第16条阐述了这个问题,下面是条款,没有耐心看的,直接跳过去看下面我的解释。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在来对保险法第16条进行下解读和释义,这里只涉及常见情况:
这条法律其实讲了四层问题:
1.客户需要在投保当时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客户告知了,保险公司核保时评估情况,认为可以承保的,就承保,并且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如若患病,一般来说,可能是有条件的承保:例如除外责任,即是肝患病,那么以后因为肝引发的事故费用都不赔;又或者是加费承保,那么提高保费,肝引起的事故也可以赔。
2.如果客户明知道有病,不如实告知,那么两种情况:一,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不赔,不退保费;二,重大过失不告知,保险公司不赔,退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公司在承保后知道客户患病,或者是客户补充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在知道后三十天内可以解除合同,三十天不解除的,不能解除;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能解除,不管保险公司是否知道。发生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患病并且没有解除合同的,需要赔付。
4.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如果知道客户未如实告知,且承保的,不能解除合同。发生事故的,需要赔付。
就如上面这位客户的情况,如果她在投保当时告知说患了癌症,那么保险公司不承保;如果她在2009年患病,2011年承保,2012年补充告知患病情况,那么保险公司从知道的时候开始三十天内可以解约,三十天后不解约就不能解约了,客户索赔需要赔付;到2013年缴费过后,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有人可能会说,那么患病之后,等到两年后再来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呢?有个前提:保险公司知道客户带病投保这事的,赔;否则,不赔。要知道,不得解除合同,不代表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这是两回事。
事后发展
案例中,事后,客户没死也没伤,她当时没有真的割下去,也或许是刀钝,菜刀被同事抢走收起来,最后是协议赔付一部分钱,结案。
协议赔付的结果,其实是客户和公司协商的结果,因为业务员有过失,所以协商后公司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不赔付的。
实际案例中,其实不少闹上法庭的案件,也要看双方举证和最后的判决,不能一概而论,这里只是解读最常见的情况,如有未尽事宜,谢谢指出错误。
注:事件来自本人经历改编,文中人物皆为虚构。
参考资料:
曦怡说:
做会赚钱,懂花钱,爱生活的美丽女人。
2017.11.15
无戒365天极限挑战日更营 第1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