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男生在微信上把一个招聘广告截图发给我,向我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招聘广告中所列的招聘条件中有定向地域和限定招聘女性的,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想,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招聘阶段距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还差好几条街,怎么会违反劳动法呢,何况男生在找工作上有很多优势,何必跟女生较劲的。就回复他,没有违反劳动法。这个男生也会钻牛角尖,马上反问,没有就业歧视?指定性别和地域难道不构成就业歧视?
这个问题提醒我,劳动法是有就业歧视条款的。于是翻出劳动法来,再认真细致地查阅一边,忍不住笑了,然后,回复他:“请看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后解释说,在我国,女性是弱势群体,就业歧视女性才违法。这一条是专门保护女性的。
然后往回看第十二条,就业的歧视指的是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确实没有规定指定招聘地域违法。
如果是官方发布的招聘公告,那是不允许设定那么多人为门槛,否则不就是因人设岗、“萝卜招聘”了吗?但是如果是私企,要招什么样的人才,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就不构成就业歧视。官方鼓励多为女性就业提供便利,多招点女工,何来歧视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