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是为了“要挟”公司给他们续约。因为这两个人拒绝加班,公司的项目就违约了,说明这两个人很重要。既然这两个人很重要,公司为啥不给人家续约?
还有啊,假如公司这个月疯狂接了30多个项目,每天都要交货,每天都是“紧急情况”,那是不是就可以每天都以“紧急情况”为名强迫加班,谁不加班告谁赔钱呢?
我不禁替资本家想到一种骚操作:我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裁员,让公司人手紧张,只要员工不加班,公司项目就会违约。然后强迫每个员工加班,谁不加班导致公司项目违约,就构成本案所述的“紧急情况”,然后让他赔钱,妙啊。
1.“明知”这个点就是明显偏听偏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个庭长预先就设立了偏帮资本主义的立场,这问题很大啊,尤其是在我国。
2. 企业的一个义务就是在员工伊始工作之初,就定立清楚你的紧急任务情况是如何的,员工要如何做。尤其是要注意的在于,必须清晰明白的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任务;订立这个同时也要说清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给劳方;并且,劳方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这些东西不能写进劳动合同哦,必须以劳动手册的形式存在哦!要到劳动部备案的,也不准CEO、厂长和流水线人员的不一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