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第四步:
1、询问是否愿意接受调解
法条链接:
Ø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解析:
(1)均同意调解
调整成功,出具调解书给双方
(2)调解不成功
双方还有调解意愿,庭后调解
(3)双方调解不成功,依法裁决
若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直接签笔录
2、签笔录
法条链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解析:
(1)注意核对自己的陈述记录
(2)有误差的要现场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
(3)笔录最后一页写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