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二、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
- 总体要求:“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
- 监管原则:“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三、 P2P公司运营合法性监管的基本原则为: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监管机构:银监会牵头,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协同,地方金融办主抓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 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五、 P2P公司的登记备案
(一)新设备案
(1) 申领营业执照
(2)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3) 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4) 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机构名称】: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变更备案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注销
(6)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7)、(8)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系列文章】
P2P监管框架新规——(一)主体概念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