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普法课堂# 问:二手房买卖中,买方支付完购房款及取得产权证后,卖方始终未将户籍迁出,能否诉请法院,请求强制迁出?

答:不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因而,关于户口登记的相关问题,司法无权干涉。部分地方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三十五明确规定:存量房屋的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籍,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出卖人迁出户籍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籍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策:

一、约定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迁出的惩罚性违约金,并约定卖方承担赔偿子女因无法在房屋所在地学校上学或无法办理其他事宜的损失。

二、约定解除权。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迁出的,买方享有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全部购房款一定比列的违约金。

三、预留部分尾款。合同明确约定逾期迁出的,买方有权没收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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