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讲:为什么有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轻判或不判呢?

如果只是惩罚犯罪的话,那根本不需要刑法,很多时候刑法是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如法律规定有追溯时效,最高20年,超过这一期限将不会立案,但可以看他在20年中是否犯罪,则追诉期从那次犯罪开始算起。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这是一种平衡性。刑法有两个机能,一个叫保护机能,就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另一个叫保障机能,保障人权,但保障的是犯罪人的人权。
被害人的人权已经有保护机能所实现,如果要保障人权那显然要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让司法机关的惩罚权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惩罚,而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
如若没有保障机能,那么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收到司法机关的任意惩罚。犯罪是可怕的,但是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培根曾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如果刑罚权不受限制,那一切正义都有可能被架空,而且往往是以正义的名义架空正义。
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刑法一定要有两个价值:一个是保护机能,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一个是保障机能,保障人权限制刑罚权。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所以在现代社会刑法不在像古代像一个刀把子,在现代社会,它是一把双刃剑。一个刃砍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另一个刃面对司法机关,来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利。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至理名言: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实行报复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止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利,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仅是可法性的缘由,也是他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但面对犯罪人,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市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对罗翔老师在厚大法考上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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