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也篇第六」29
【原文】
子曰:“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
【译文】
孔子说:“中庸之道对养成仁德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但很久以来都少有通此道者。”
【注释】
“中”,内也,合也,正也。清代著名学者段玉裁的《说文解字注》曰:“中,内也。内者、入也。然则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亦合宜之辞也”。也就是说,入于仁、合于义、正而不邪,谓之“中”。很多人将“中”训作“和”,但段玉裁认为“和”非“中”之训,段氏曰:“俗本和也。非是。当作内也。”
“庸”,用也,功也。庸字会意,从用,从庚。《说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万物皆肃然更改。秀实新成。象秋时万物庚庚有实也”。是故用之而可更事、行之而有功效,谓之“庸”。
“为德”,养成仁德。“为”在此处作动词用,当“造、作”解,如“为政、为学”之类。
“其至”,最高、最佳之类。“其”,此处为语气助词,附于形容词前后,起强化作用。
“民”,指懂得中庸之道者。
“鲜”,音“显”,非常少。
【评析】
有学者根据本章内容,认为“中庸是孔子的最高道德标准”。这应当是将“为德”之“为”当作“是”来解读的结果。
另有学者认为,“庸,平常也”;“中庸之人,平人常人也。中庸之道,为中庸之人所易行。中庸之德,为中庸之人所易具。故中庸之德,乃民德”。“中庸”若果如此“平常、易行、易具”,孔子怎么可能会说出“民鲜久矣”的话来?
通常是将中庸看作是一种折衷调和的思想,将其理解为“待人处事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也就是所谓的“中道”,认为中道就是不偏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方,使双方保持均衡,互相牵制,互相补充。但从“中庸”两字的本义来看,这种解读很值得商榷。
“中”的本义是“内”。内者,入也。而孔子尚仁,“里仁为美”。故内怀仁道,而所行皆入于仁、合于义,是故正而不邪,此之谓“中”。
“庸”的本义是“用”。《说文》曰:“用,可施行也”。就是说,庸是指可行、可操作,而非指“常”。另外,“庸”字会意,从用,从庚。因此其中还有“庚”的含义。《说文解字注》曰:“庚,更事也。万物皆肃然更改”。这就是说,“庸”的“可施行也”,还必须要能发挥“更改”的作用。又《说文》曰:“庚,象秋时万物庚庚有实也”。这就是说,“更改”还必须要产生有益的成果。因此,“庸”必须是“可施行”的、具有“更改”作用的、且其“更改”作用必须是能产生有益成果而不能是具有破坏性的。这也是“庸”的衍生义之一为“功”的原因。故行之有效谓之庸。
由此可见,“中”是指宗旨,“庸”是指路径。“中庸”其实是一种方法论,而不是“道德”,更不是所谓的“儒家的最高道德”。儒家的最高道德只有一个,就是“仁”。“中庸”只是实现“仁”的路径和方法。
孔子说,中庸之道“民鲜久矣”,这并非是夸大之词,因为连孔子的爱徒子贡都不懂中庸之道。《吕氏春秋》载有“子贡赎人”一事,说的是鲁国曾有法律:如果有人赎回在国外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可以到国库报销赎金。有一次,子贡赎回了一个人,却拒绝了国家的补偿金。
子贡无私奉献、为国纾难,本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大好事,不料却因此遭到了孔子的严厉批评。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子贡此举有违“中庸之道”。子贡“赎人”是仁义之举,可以称之为“中”,但其“不受金”之举却属不“庸”。
赎人而不受金,是重义轻利的仁德之举。子贡身为“富至千金”的有德君子,行之不难,是为“可施行也”。但如此“施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和后果呢?
鲁国是有名的礼义之邦,人民识廉知耻。因此,那些已经受金和准备受金的人在听说了传得沸沸扬扬的子贡赎人而不受金的“义举”后,都颇感难为情。为了不让自己显得不廉,这些人就只好也不受金。可是一来鲁国富人少而贫者多,且贫者财力有限,只出不进,则难以为继;二来常人德行有限,舍财颇难。因此,子贡的“义举”所产生的效应就是大家虽然也都不再受金,却也都停止了赎人的举动。
孔子早就料到会是这种结果,因此就严厉批评了子贡:“你真是大错特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将不会从别国赎回奴仆了。领取国家的补偿金,无损你的德行。但不领取补偿金,将使鲁国再也没人肯赎人回来了。”
可见,子贡赎人而不受金之举于子贡而言虽然“可施行”,也产生了“更改”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却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因此,子贡赎人而不受金,显然不是“中庸”,而是“中”而不“庸”。
子贡错就错在没有将自己的不受金之举严格保密,将只适合于少数君子的做法示范给了当时的鲁国大众。但对于常人而言,只有赎人而受金才“可施行”,赎人而不受金则是很难“施行”的。因此,圣人、君子和常人,各有各的中庸之道。子曰:“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故常人行不了君子的中庸之道,君子也行不了圣人的中庸之道。
《了凡四训》在论及子贡赎人时说:“夫圣人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道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夫圣人举事”必为“中”;“教道可施于百姓”是“可施行”,“可以移风易俗”是有更改之功及有益之果,此即可行亦且有效,故为“庸”。也就是说,圣人做事,都是示范适合于百姓的“中庸之道”,而不会示范只适合于圣人的“中庸之道”。只有这样,百姓效仿圣人之举才会可行亦且有效,移风易俗的目的也才有可能达到。
在本案例中,子贡的正确做法,就是赎人受金,行为世范。若还有为国纾难之心及财力,则可将所受之金以其它名义另行捐献或行慈善。如此而行,方为“子贡”之中庸。
“中庸”之于事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人而异,因时而移的。“中庸”之道简而言之,就是正确的人、在正确的时间和正确的地点、以正确的方式所行的正确之事。
近代以来,由于各种歪曲和庸俗化的解读,“中庸之道”曾饱受批判。人们把“中庸”与平庸、妥协、不思进取和顽固保守等同起来,甚至认为“中庸之道”是“维护专制统治的精神武器”。这显然是诬罔不实之辞。因为以中庸之理观之,古时专制,是庸而不中;古时民主,是中而不庸;今时专制,是不中不庸;今时民主,方为真正“中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