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些奥运冠军的金牌均在婚后取得,那么离婚时,这些金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先来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刘某坤与被告郑某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因夫妻关系恶化,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查,刘某坤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被告认为,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
那么,被告这种“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的观点,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审法院认为,奖牌系刘某坤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郑某秋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奖牌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某坤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评析: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奖牌是属于刘某坤的个人财产的处理中,是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应用,是在做法条的补充,该案为最高院的公报案例,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