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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正义论》第八章
关于善的理论已在哪些地方起了作用。首先,它被用来规定哪些人是受惠最少的社会成员。差别原则认为,这一点是能够做到的。诚然,这个理论毋需对福利规定一种基本度量。我们不必知道最不幸的人的地位不利到什么程度,因为一旦这批人被挑了出来,我们就可以(按照一种适当的观点)认为,他们的选择顺序决定了基本结构的特有安排
不过,关于善的规定的这种道德上的中立,正是我们应该期望的东西。合理性概念本身还不是正当概念的适当基础;在契约论中,正当概念是从另外一个方面产生的。此外,如果要提出关于道德好的概念,那就必须采用正当原则和正义原则。不难看出,就许多职业和任务来说,道德原则在说明含义的属性方面占有一种重要地位。
西奇威克对一个人的将来的总体善的说明是,如果可供这个人选择的种种行动方针的结果,从此刻来看,都是他准确预见到的,并在想象中充分实现了的,那么,这种善大体上也就是他所希望和寻求的善。一个人的善是某些冲动力量的假想的结合,而这种结合是为满足某些条件而审慎思考的结果。把西奇威克的观念和对计划的选择配合起来,我们就能够说,一个人的合理计划就是他可能以审慎的合理性来选定的计划(一旦计算原则和其他合理选择原则得到确认,它就成了符合这些原则的那些计划中的一个)。这是作为认真思考的结果而可能被选定的计划,作决定者根据全部有关事实,通过认真的思考,重新考虑了执行这些计划可能发生的情况,从而确定最能实现他的更基本欲望的行动方针。
按照这些关于认真思考的手段和与时间有关的论点,我努力补充了西奇威克关于一个人的善的观念。简单地说,如果能够准确地预见到将来的情况,并使之在想象中得到充分实现,那么我们的善就是由我们以充分审慎的合理态度采用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刚才讨论的这些问题与什么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有着联系。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一个合理的计划就是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能选择的计划。对善的判断标准就像对正义的判断标准一样是假设性的。如果产生了做某件事是否符合我们的善这个问题,答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可能会以审慎的合理性所选择的计划。
为了揭示契约观点的结构特征,我们现在要提一下正当与善这两个概念的几点比较。由于这两个概念使我们能对道德价值作出说明,所以它们是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伦理学理论的结构决定于它如何联系这两个概念以及它如何规定它们的差异。
稳定性显然是道德观的可取特征。在其他条件相等时,原始状态中的人将会采用对原则的比较稳定的安排。不管某种正义观由于其他原因而显得多么富于吸引力,但是如果道德心理的原则使它不能引起人们按照它去行动的欲望,那么它就是有严重缺陷的正义观。因此,在进一步论证正义即公平原则时,我要证明这种正义观要比其他可供选择的正义观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