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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李某某,2010年1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当时考虑到孩子的居住问题,离婚时李某同意放弃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2011年5月11日,李某带孩子做亲子鉴定,结果发现疼爱了6年的孩子竟非其亲生。
故李某于2011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1)确认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2)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出售款,按原告55%、被告45%的比例重新分割;(3)被告赔偿原告因没有义务抚养孩子所支出的抚养费64 0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64 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中男方对双方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反悔,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起诉应在1年内进行,该1年为不变期间,故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内容无效及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而因孩子系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所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对孩子抚养费用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其实这种案子在现实中十分普遍,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单纯以财产分割为内容,也可以与子女抚养混合在一起。育有孩子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时必然受孩子的影响,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必然会考虑到孩子以后的生活条件,对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所让步。抛开本案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这种协议让步往往容易会因为子女的身份、婚后财产产生的新纠纷而反悔,进而希望法院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多久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离婚财产纠纷中,诉讼时效通常是多少?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时效根据 不同的实际情况,诉讼时效也不尽相同。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没有期限。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不属于债权法,因此在物权概念,没有时效的概念。您何时发现漏分,可以从何时要求进行重新分割。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首先这一年的时间是一个除斥的期间,在你们双方协议之后一年之内提出,这一年的期间不存在终止中断的期间,如果一年时间过了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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