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
1、定义
综合保税区内简单加工业务(流通性简单加工),是指对已具备市场供应条件的货物,在区内实施改变包装、分拆、简单装配与改制等辅助性作业,不改变货物原有用途、性质及税则归类,未构成实质性加工的物流增值服务。
2、核心特征
A非实质性改变:不改变货物本质属性、功能用途与HS编码,不属于生产制造。
B物流导向:以提升仓储、运输、分拨效率与市场适配性为目的。
C合规边界清晰:仅限海关允许的简单辅助作业,禁止深度加工、化学反应、组装成品等。
3、业务范围(依据海关监管规定)
根据海关相关规定,综保区简单加工包含以下典型作业:
A分级分类、分拆分拣、计量;
B分装、组合包装、改换包装、打膜;
C加刷唛码、刷贴标志、喷码、贴标;
D简单拼装、简易装配、拆拼箱。
为保障货物储存、运输完好所开展的辅助整理作业。
4、典型示例
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更换包装、简单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均属于综保区合规简单加工业务范畴。
二: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的范围
1、包装类
A改箱/更换包装调整货物包装形式,将散装、简易包装改为便于运输、仓储、销售的规范包装,提升货物储运安全性与市场适配性。
B组合包装/拼装将多种相关货物组合为套装、礼盒等形式,不改变货物本身属性,仅优化销售形态。
C分装将大包装、大宗货物拆分为小包装、零售规格,满足不同客户、不同销售渠道的需求。
D打膜/加固包装使用缠绕膜、打包带等对货物或托盘进行加固防护,避免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破损。
2、标识类
A贴标签/刷贴标志在货物或包装上加贴产品标签、使用说明、合规标识、多语言标识等,满足监管、识别及销售要求。
B加刷唛码/喷码印制或加印条形码、二维码、批次号、生产日期、物流唛码等,便于货物追溯、仓储管理与海关监管。
3、分拣类
A分级分类按照品质、规格、尺寸、重量、等级等标准对货物进行筛选、区分与归类。
B分拆分拣/拆拼箱根据订单或物流需求,对整箱货物进行拆分,或将多批小批量货物拼装成整箱,提升分拨、配送效率。
三: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的判断标准
1、不改变税则归类(核心标准)
简单加工后,货物仍适用原HS编码,未达到《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仅通过分拣、分装、贴标、更换包装等简单操作,货物基本属性、特征、用途未发生根本变化,税则归类不变,属于简单加工;
若因化学反应、深度加工、结构重组等导致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则不属于简单加工。
2、属于非生产性加工
仅对货物进行物理形态、包装、组合方式调整,不涉及复杂生产工艺、深度制造或功能再造,不形成全新产品。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组合包装、简易装配等,均属于对货物外观、物流形态的辅助性调整;
若涉及深度加工、组装成品、复杂工艺改造,使货物成为全新产品,则不属于简单加工。
3、属于有限商业增值
通过物流辅助作业提升货物储运效率、市场适配性与合规性,实现有限、辅助性增值,增值幅度小且不依赖复杂生产工艺。
如礼盒组合、分装、贴标等,仅优化销售形态与物流便利性,而非通过技术、工艺再造实现高附加值创造。
四: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的操作流程
1、业务备案申请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根据实际开展的简单加工类型,提交业务备案申请,填报对应业务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合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涉及委内加工、外发加工等类型的,需按海关规定办理专用电子账册或专项备案手续。
2、海关审核
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业务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或说明。审核通过的,完成备案;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并告知原因。
3、货物入区
A保税料件、进口原料:按规定办理报关入区手续,提交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等单证。
B国内采购包材、辅料:按要求办理入区/入仓手续,纳入海关监管。
4、开展简单加工
企业在综保区内,按照备案范围与操作内容,依法开展分拣、分级、分装、组合包装、贴标、加刷唛码等简单加工作业,不得超范围、超方式开展实质性加工。
5、货物出区及核销
加工完成后,企业根据货物实际流向(内销、出境、结转等),通过金关二期系统申报:
填报核放单,办理货物出区放行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集中申报、核销、结案等海关手续,确保账实相符、闭环管理。
6、委托/出料加工特殊流程
A非保税料件入区区内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
区外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
B加工后成品出区区内企业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
区外企业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
五: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备案申请
1、备案核心前提
企业资质:区内注册、海关注册登记、取得区内企业编码;具备加工场所与海关认可的账册/库存管理制度。
业务合规:仅做贴标、分装、分拣、组合包装、刷唛、改换包装等,不改变HS 编码、不产生实质性加工。
系统开通:开通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系统、单一窗口/互联网 + 海关权限。
2、备案申请全流程
A系统登录与账册类型选择
入口: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加贸保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账册。
账册类型:选加工账册(简单加工专用),用途勾选简单加工。
业务类型:委内加工(区内自做)/外发加工(区内→区外)/委托加工(区外→区内)。
B填报账册表头
账册编号、企业信息、加工地点、有效期(1年)、核销周期(季度)。
加工范围:明确仅简单加工、不改变HS、无化学反应/深度制造。
监管方式:默认保税加工;外发/委托按对应方式填报中国政府网。
C料件/成品备
料件清单:HS编码、品名、规格、单位、单价、原产地、监管条件。
成品清单:成品HS编码必须与料件一致(简单加工核心)。
单耗/损耗:单耗=1、损耗率=0;合理损耗需附说明并备案。
D上传材料
基础资质:营业执照、海关注册证、加工场所证明、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首次备案)、租赁证明、消防、环保合规证明。
业务材料: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系统填报打印)、加工方案(工艺说明、操作流程、无实质性改变承诺)、料件/成品清单(HS编码、品名、规格、单耗)、加工合同/协议(委内/外发/委托)、外发加工协议+区外企业资质(外发时)、委托加工协议(区外委托区内时)。
内控材料:账册管理制度、库存管理办法(库存台账)、加工记录制度、授权委托书(委托报关行办理时)
。
特殊材料:外发/委托加工协议、区外企业资质、授权委托书。
E提交申报与海关审核
核对无误后提交,系统生成申报回执。
审核:系统自动初审→海关人工审核1-3个工作日(账册有效期1年,可延期)。
结果:通过→账册生效;不通过→按退单原因修改重报。
F账册生效与后续
审核通过后,账册正式启用,可办理料件入区、成品出区、核注清单申报。
变更:新增/修改料件/成品,提交账册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生效。
材料:留存≥3年,配合海关核查。
3、不同业务类型特殊要求
委内加工(区内自做):选委内加工账册,重点审核加工场所、方案。
外发加工(区内→区外):填报外发企业信息、加工期限(≤60天),上传外发协议、区外资质。
委托加工(区外→区内):选委托加工账册,上传委托协议,按“出料加工”双向申报。
六: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货物入区流程
1、进口保税料件/原料入区
适用货物:境外进口、用于简单加工的主料、零配件、原料等。
办理方式:通过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及进境备案清单,办理报关入区。
随附单证: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合同、原产地证明、检测报告、品质证书(按商品及海关要求)、
涉及监管证件的,提供许可证件。
监管要点:入区后全程纳入保税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抵押、转让、挪用、处置。
2、国内采购包材、辅料入区
适用货物:从境内区外采购的包装材料、标签、胶带、缠绕膜、礼盒等辅助物料。
办理方式:通过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系统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及出口报关单,办理入区/入仓备案手续,进入综保区并纳入海关监管。
随附单证:发票、装箱单、采购合同/送货单、其他海关要求的资料。
监管要点:国内采购入区货物同样执行账册管理,与保税料件分开或按规定管理,确保流向可追溯。
七: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货物出区流程
1、内销出区(销往境内区外市场)
申报操作: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填报出口核注清单、核放单和进口报关单。
随附单证:加工完成后的成品清单、发票、装箱单、加工记录、账册备案信息,涉及征税的需提交计税相关资料。
关键要点:按海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如关税、增值税),税款缴纳完毕后,海关审核放行,货物方可出区。
2、出境出区(销往境外市场)
申报操作: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填报出口核注清单、核放单和出境备案清单,明确出口目的地、运输方式。
随附单证:提单/运单、发票、装箱单、成品清单、加工记录,涉及原产地申报的需提交原产地证明,涉及监管证件的需提供对应许可证件。
关键要点:确保申报信息与境外订单、实际货物一致,海关查验通过后放行,完成货物出境手续。
3、结转出区(结转至其他综保区/特殊监管区域)
申报操作: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填报出口核注清单和核放单,明确结转目的地、接收企业信息,与接收企业协同完成结转申报。
随附单证:结转协议、成品清单、加工记录、双方账册备案信息。
关键要点:结转货物需全程处于海关保税监管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结转完成后同步更新双方账册数据。
4、其他特殊出区(退运、销毁等)
退运出区:按“退运货物”监管方式申报,提交退运协议、质量检测报告(如需),办理退运放行手续。
销毁出区:先向海关提交销毁申请及处置方案,审核通过后,在海关监管下完成销毁,留存销毁记录及凭证,办理核销手续。
八: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货物核销流程
核心要求:加工业务完成、货物全部出区(或按规定处置完毕)后,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完成账册核销、结案,确保账实、账账、账证三相符。
1、核销前期准备
整理全流程单证:包括入区单证(核注清单、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加工记录、出区单证(核注清单、报关单/备案清单、核放单等)、库存盘点表、边角料/残次品处置凭证(如有)。
核对账册数据:确认账册期初库存、本期入区、本期加工耗用、本期出区、期末库存数据一致,无遗漏、无错报。
完成期末盘点:对区内剩余料件、成品(如有)进行实地盘点,形成盘点表,确保账实相符;如有差异,需查明原因并提交书面说明。
2、线上申报核销
登录金关二期特殊监管区域系统,进入“电子账册”模块,选择对应简单加工账册,提交《电子账册报核申请表》。
上传核销相关材料:包括核销报告(说明加工执行情况、无超范围加工、账实相符)、核销平衡表、全流程单证扫描件、盘点表等。
提交申报后,系统自动初审,初审通过后转海关人工审核。
3、海关审核与结案
海关审核重点:核查加工业务合规性(无实质性加工、未超备案范围)、数据一致性(账实、账证、单单相符)、货物处置闭环(出区、结转、销毁等均合规)。
审核结果:①审核通过:海关反馈核销通过回执,完成账册结案;②审核不通过:退回核销申请,注明退单原因,企业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特殊情况处理:若有剩余料件、边角料,需按规定办理结转、内销征税或退运手续,处置完毕后再完成核销。
4、合规要点与避坑提醒
时限要求:货物出区后,需在核销周期结束后60日内完成账册报核;账册有效期届满前,需完成结案或申请延期,严禁超期未核销。
数据合规:严禁错报、漏报、迟报出区及核销数据,不得擅自修改账册信息,确需更正的,按海关规定流程办理。
单证留存:所有出区、核销相关单证(申报截图、报关单、加工记录、盘点表等)需留存至少3年,以备海关核查。
异常处理:若出现账实不符、货物异常出区等情况,需及时向海关报告,主动说明原因并配合处理,避免违规处罚。
九: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的申报时限
1、集中申报时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次月15日前办理当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
不得晚于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不得跨年度办理。
2、外发加工、委内加工申报时限
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
加工完毕货物须按期运回综保区;
统一在集中申报时限内办理申报手续。
3、设备出区检测/维修申报时限
自用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出区检测维修,应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
无法按期运回:须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
4、加工账册核销与报核时限
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必须设立加工账册;
核销周期可按实际生产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应在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报核;
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报核: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延期,延长后总报核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十:综保区简单加工业务的业务申报表等单证如何规范填制和填制要求
1、手(账)册填制要求
重点标识: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并在手(账)册表头“重点标识”栏目填报“1”,该栏目不允许变更。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来源标识: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不同来源的料件填报规范为,境外重点料件“来源标识”填报“1”;境外普通料件填报“2”;国内采购料件填报“3”;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填报“4”,该栏目不允许变更。
原产国(地)):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同一料件或成品原产国(地区)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或成品不得归并。
2、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填制要求
重点商品标识: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若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此外,业务申报表分为备案、变更、结案三个环节。
在变更环节,申报表表体和单耗表体只允许新增,不允许修改和删除。
A表头:底账料件成品标志
用于明确申报表表体内容,对应底账册中的料件/ 成品属性,必须与底账册信息精准匹配、一一对应,严禁混淆料件与成品标识。
B表体:申报表料件成品标志
用于界定本条表体数据,在单耗关系中扮演料件或成品角色,填报内容需与单耗表体逻辑完全一致,确保料件、成品对应关系无差错。
C单耗表体:单损耗关系填报
必须如实填报简单加工成品与料件之间的单耗、损耗关系,清晰列明料件消耗标准。
单耗数据需真实、合理、可追溯,完全贴合简单加工实际工艺,严禁虚构单耗、虚列损耗。
单耗数值应与实际生产一致,不得擅自调高/ 调低消耗标准。
3、核注清单填制要求
来源标识:核注清单表体相应增设“来源标识”栏目,其应当与手(账)册一致。核注清单商品项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的,原产国(地区)、“来源标识”须一致。
原产国(地区):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料件、成品原产国(地区)应与手(账)册一致。
特殊情况备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专用手(账)册项下加工贸易残次品内销,应在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注明“残次品内销”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