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嚒?

关于这个女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不能!不能!不能!

《劳动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事实上,前者提到的“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后者提到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内涵是相同的,仅文字表达略有差别,《劳动合同法》规定得更加细化、具体。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一是女职工主动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二是女职工“三期”内故意违法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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